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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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闻 公 布

漁 護 署 票 控 工 藝 品 店 東 主 及 營 運 者 非 法 管 有 禁 貿 後 象 牙 作 商 業 用 途
二 ○ 一 七 年 二 月 十 七 日 ( 星 期 五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今 日 ( 二 月 十 七 日 ) 票 控 一 間 工 藝 品 店 東 主 及 營 運 者 非 法 管 有 禁 貿 後 象 牙 作 商 業 用 途 。 案 件 於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聆 訊 。

漁 護 署 人 員 去 年 八 月 進 行 打 擊 非 法 象 牙 貿 易 的 行 動 , 在 上 環 一 間 工 藝 品 店 購 得 一 雙 象 牙 筷 子 後 , 切 割 出 四 個 樣 本 以 碳 素 斷 代 法 進 行 分 析 , 結 果 顯 示 製 成 筷 子 的 象 牙 是 於 一 九 九 ○ 年 後 取 得 。

漁 護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 大 象 屬 《 瀕 危 野 生 動 植 物 種 國 際 貿 易 公 約 》 ( 《 公 約 》 ) 附 錄 I列 明 物 種 , 其 國 際 貿 易 自 一 九 九 ○ 年 起 已 被 禁 止 。 受 《 保 護 瀕 危 動 植 物 物 種 條 例 》 規 管 , 在 一 九 九 ○ 年 前 已 合 法 進 口 本 港 的 象 牙 經 漁 護 署 登 記 後 , 方 可 在 領 有 管 有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在 本 地 進 行 買 賣 。 違 例 者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五 百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 有 關 物 品 亦 會 被 充 公 。

發 言 人 重 申 , 政 府 十 分 重 視 打 擊 涉 及 瀕 危 物 種 的 非 法 貿 易 。 市 民 如 欲 查 詢 瀕 危 物 種 管 制 或 舉 報 涉 嫌 違 規 個 案 , 可 致 電 1823與 漁 護 署 聯 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