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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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闻 公 布

六 人 非 法 拖 網 捕 魚 被 判 罪 名 成 立
二 ○ 一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 星 期 三 )

兩 名 人 士 因 非 法 拖 網 捕 魚 , 違 反 《 漁 業 保 護 規 例 》 , 今 日 (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 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被 判 罪 名 成 立 。 另 外 四 名 人 士 亦 因 違 反 有 關 規 例 , 較 早 前 亦 被 判 罪 名 成 立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發 言 人 表 示 , 漁 護 署 人 員 及 水 警 去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進 行 打 擊 非 法 捕 魚 的 聯 合 行 動 期 間 , 在 長 洲 以 南 的 海 面 截 獲 一 艘 正 在 拖 網 捕 魚 的 摻 繒 。 執 法 人 員 從 船 上 檢 走 約 300斤 漁 獲 及 一 批 拖 網 捕 魚 器 具 。 漁 護 署 跟 進 調 查 後 , 翌 日 ( 十 二 月 一 日 ) 檢 控 該 七 名 人 士 。

其 中 四 名 男 子 因 使 用 禁 止 使 用 器 具 作 捕 魚 用 途 , 較 早 前 已 被 判 監 禁 兩 個 月 , 緩 刑 一 年 。 另 一 名 男 子 經 進 一 步 調 查 後 , 因 證 據 不 足 已 獲 釋 放 。

另 外 , 一 名 男 子 因 使 用 禁 止 使 用 器 具 作 捕 魚 用 途 及 沒 有 在 船 隻 上 標 記 擁 有 證 明 書 號 碼 , 今 日 (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 被 判 罪 名 成 立 , 分 別 被 判 監 禁 兩 個 月 , 緩 刑 一 年 , 以 及 罰 款 一 千 元 。 另 一 名 女 子 亦 因 使 用 禁 止 使 用 器 具 作 捕 魚 用 途 及 沒 有 在 船 隻 上 標 記 擁 有 證 明 書 號 碼 , 以 及 未 有 按 規 定 停 船 而 被 判 罪 名 成 立 , 分 別 被 判 守 行 為 一 年 , 以 及 罰 款 一 千 元 。 相 關 的 捕 魚 器 具 亦 被 充 公 。

禁 止 拖 網 捕 魚 措 施 已 於 二 ○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生 效 。 根 據 《 漁 業 保 護 條 例 》 , 違 者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判 處 罰 款 二 十 萬 元 及 監 禁 六 個 月 。

拖 網 捕 魚 是 非 選 擇 性 的 捕 魚 方 法 , 會 破 壞 海 床 及 損 害 海 洋 生 態 。 禁 止 拖 網 捕 魚 活 動 可 即 時 遏 止 海 洋 資 源 損 耗 的 情 況 , 使 海 洋 生 態 逐 漸 恢 復 至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水 平 , 長 遠 得 到 更 有 效 的 保 護 。

發 言 人 說 ︰ 「 漁 護 署 與 警 方 會 繼 續 採 取 聯 合 執 法 行 動 , 嚴 厲 打 擊 非 法 捕 魚 活 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