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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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布

机 构 没 有 持 有 单 次 许 可 证 出 售 狗 只 被 判 罪 名 成 立
二 ○ 一 九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 星 期 五 )

一 机 构 因 在 没 有 持 有 单 次 许 可 证 的 情 况 下 出 售 狗 只 , 违 反 《 公 众 卫 生 ( 动 物 及 禽 鸟 ) 条 例 》 ( 第 139章 ) , 今 日 ( 一 月 十 八 日 ) 在 屯 门 裁 判 法 院 被 判 罪 名 成 立 。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 渔 护 署 ) 发 言 人 表 示 , 该 署 人 员 于 去 年 四 月 接 获 一 宗 投 诉 , 指 网 上 有 机 构 怀 疑 非 法 售 卖 狗 只 。 该 机 构 于 去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从 屯 门 一 工 厂 大 厦 以 「 领 养 」 名 义 向 投 诉 人 提 供 一 头 纯 种 狗 只 , 并 收 取 投 诉 人 六 千 六 百 元 作 为 该 狗 只 的 医 疗 费 用 , 以 及 一 千 五 百 元 作 为 承 诺 于 一 年 内 替 该 狗 只 绝 育 的 保 证 金 。

渔 护 署 跟 进 调 查 后 , 检 控 该 机 构 没 有 持 有 单 次 许 可 证 而 出 售 狗 只 , 今 日 被 判 罪 名 成 立 , 判 处 罚 款 五 千 五 百 元 。

根 据 《 公 众 卫 生 ( 动 物 及 禽 鸟 ) ( 售 卖 及 繁 育 ) 规 例 》 ( 《 规 例 》 ) ( 第 139B 章 ) , 出 售 狗 只 的 人 士 必 须 领 有 适 当 的 牌 照 或 许 可 证 。 「 出 售 」 的 定 义 为 任 何 转 让 动 物 以 换 取 代 价 的 行 为 , 包 括 缴 付 「 领 养 」 费 用 , 均 被 视 为 出 售 。

规 例 下 的 三 类 牌 照 和 一 类 许 可 证 为 动 物 售 卖 商 牌 照 、 甲 类 繁 育 狗 只 牌 照 、 乙 类 繁 育 狗 只 牌 照 和 单 次 许 可 证 。 任 何 人 无 适 当 牌 照 或 许 可 证 售 卖 动 物 或 禽 鸟 , 最 高 可 被 判 处 罚 款 十 万 元 , 违 反 牌 照 或 许 可 证 条 件 最 高 可 被 判 处 罚 款 五 万 元 。 为 了 动 物 福 利 而 进 行 非 牟 利 性 质 的 真 正 领 养 活 动 人 士 可 申 请 豁 免 动 物 售 卖 商 牌 照 , 但 须 符 合 相 关 条 件 。

经 修 订 的 《 规 例 》 于 二 ○ 一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日 生 效 至 今 , 渔 护 署 已 成 功 检 控 四 十 二 宗 没 有 适 当 的 牌 照 或 许 可 证 售 卖 动 物 的 个 案 , 当 中 包 括 四 十 宗 非 法 出 售 狗 只 和 两 宗 非 法 出 售 狗 只 以 外 的 其 他 动 物 , 违 例 者 被 判 罚 款 一 千 五 百 元 至 一 万 元 不 等 , 而 另 外 二 十 宗 非 法 出 售 狗 只 个 案 仍 在 调 查 中 。

发 言 人 提 醒 市 民 , 《 规 例 》 修 订 后 , 所 有 动 物 售 卖 、 狗 只 繁 育 及 售 卖 自 家 狗 只 人 士 均 须 领 取 相 关 牌 照 或 许 可 证 , 并 须 遵 守 发 牌 条 件 及 营 业 守 则 , 以 保 障 动 物 福 利 , 否 则 可 被 检 控 。 查 询 有 关 《 规 例 》 和 申 领 牌 照 或 许 可 证 的 详 情 , 可 浏 览 网 页 www.pets.gov.hk 或 致 电 1823 与 渔 护 署 联 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