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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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

一 般 资 料

为 使 本 地 之 动 物 及 动 物 产 品 出 口 能 符 合 入 口 国 家/地 方 对 兽 医 卫 生 证 明 的 规 定 , 本 署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从 而 促 进 这 些 出 口 。 这 些 服 务 包 括 :

由 于 不 同 国 家/地 方 对 动 物 及 动 物 产 品 入 口 有 不 同 的 入 口 管 制 , 因 此 申 请 人 务 须 在 事 前 尽 早 以 书 面 方 式 向 动 物 及 动 物 产 品 将 运 往 的 国 家/地 方 的 政 府 当 局 , 以 及 运 载 该 动 物 及 动 物 产 品 的 航 空 公 司 或 船 务 公 司 索 取 有 关 规 定 的 细 则 。 请 注 意 本 署 未 必 能 经 常 证 明 所 有 有 关 规 定 的 详 情 。

注 : 倘 该 等 准 备 出 口 的 动 物 , 包 括 其 部 份 及 衍 生 物 , 受 到 香 港 法 例 第 586 章 保 护 濒 危 动 植 物  物 种 条 例 所 管 制 , 则 申 请 人 亦 须 向 本 署 申 请 有 关 的 濒 危 物 种 公 约 出 口 证

  

查 询

电 话 : (852) 1823
电 邮 : icsenquiry@afc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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