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兽医注册条例》(第529章)附表2
|
兽医科知识的发展一日千里,加上市民对保障动物福利的意识有所提高,兽医业经历了重大改变。我们深明对兽医执业的现行规管,必须与时并进及紧贴现代发展,因此,于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当时的食物及卫生局和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就《兽医注册条例》(第529章)(《条例》)附表2的修订建议发出谘询文件,并展开为期两个月的公众谘询。有关修订包括给予没有根据《条例》注册的个别人士豁免,容许他们进行若干兽医外科学工作或提供兽医服务。 各方透过多个渠道提出不少具建设性的意见,本署衷心感谢。回应者大致上支持谘询文件所载的建议。公众谘询结束后,我们因应不同持份者、香港兽医管理局(管理局),以及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的意见,进一步修改了有关的修订建议。相关的修订《命令》已在二O一二年三月十六日刊宪,并在三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会省览。修订的法例将于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生效。 新法例条文准许兽医助理、兽医学生及其他个别人士在注册兽医的指示或监督下,进行若干兽医外科学工作或提供若干兽医服务。其次,现时法例容许正对所拥有的动物进行治疗的动物拥有人执行一些兽医作为,而新条文则规定,动物拥有人可执行的兽医作为只局限于若干简单的作为,并订明这些作为不得包括任何外科手术。同时,新条文仍准许持牌的禽畜饲养人(及鱼类拥有人)执行必需的动物养殖程序。最后,有关修订亦准许政府雇员及获授权人在有运作需要时,可执行若干兽医作为。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