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持续发展基金谘询委员会成员及职权范围
I. 职 权 范 围
| 渔 业 持 续 发 展 基 金 谘 询 委 员 会 的 职 权 范 围 如 下 - | ||
| (a) | 就 渔 业 持 续 发 展 基 金 ( 基 金 ) 拨 款 资 助 有 关 项 目 的 整 体 策 略 , 以 及 资 助 申 请 的 优 先 次 序 , 向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署 长 ( 渔 护 署 署 长 ) 提 供 意 见 。 | |
| (b) | 就 下 列 有 关 资 助 申 请 的 事 宜 向 渔 护 署 署 长 提 出 建 议 - | |
| i. | 评 审 申 请 的 程 序 、 指 引 及 准 则 ; | |
| ii. | 每 宗 申 请 的 优 劣 , 以 及 为 成 功 申 请 者 而 订 定 的 资 助 条 款 、 金 额 及 形 式 ; | |
| iii. | 因 应 项 目 的 重 大 变 动 或 修 订 , 研 究 是 否 须 对 其 资 助 条 款 、 金 额 及 形 式 作 出 修 订 ; | |
| iv. | 获 资 助 项 目 遵 守 资 助 条 款 的 情 况 , 以 及 项 目 能 否 有 效 地 达 到 订 明 目 标 ; | |
| v. | 如 何 跟 进 在 达 到 获 资 助 项 目 的 预 设 成 效 指 标 方 面 , 所 出 现 的 不 遵 行 、 不 履 行 相 关 条 款 或 失 责 行 为 ;以 及 | |
| vi. | 「 渔 业 设 备 提 升 项 目 」 的 资 助 及 运 作 。 | |
| (c) | 负 责 审 核 申 请 或 进 行 委 员 会 认 为 合 适 的 其 他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工 作 。 | |
| (d) | 就 渔 护 署 署 长 所 提 出 有 关 基 金 的 其 他 事 宜 提 供 意 见 。 | |
II. 成 员
| 主 席 | ||
| 黄 家 兴 博 士 | 香 港 理 工 大 学 教 授 | |
| 委 员 | ||
| 陈 博 智 议 员 , MH , JP | 立 法 会 议 员 渔 农 界 功 能 界 别 议 员 ( 当 然 委 员 ) | |
| 陈 子 浩 兽 医 | 泉 一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策 略 官 | |
| 陈 嘉 栋 先 生 | 食 材 采 购 平 台 创 办 人 | |
| 陈 晓 锋 博 士, MH | 上 市 公 司 管 理 层 | |
| 崔 佩 怡 博 士 |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助 理 教 授 | |
| 郭 善 彤 博 士 | 职 业 训 练 局 质 素 提 升 及 评 审 事 务 处 高 级 项 目 主 任 | |
| 林 碧 霞 女 士 | 水 产 养 殖 顾 问 | |
| 刘 淑 燕 女 士 | 东 区 区 议 会 议 员 | |
| 罗 广 财 先 生 | 香 港 渔 民 团 体 联 会 副 主 席 | |
| 凌 民 琛 先 生 | 香 港 海 鲜 业 联 合 总 会 主 席 | |
| 吴 淑 贞 女 士 | 香 港 仔 渔 民 妇 女 会 委 员 | |
| 潘 绰 文 先 生 | 马 高 资 源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及 创 办 人 | |
| 黄 臻 先 生 | 惠 理 直 接 投 资 (深 圳)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层 | |
| 杨 上 进 先 生 | 香 港 渔 民 互 助 社 主 席 | |
| 环 境 及 生 态 局 局 长 或 其 代 表 | ||
|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署 长 或 其 代 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