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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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回抵港动物(香港国际机场)

领 回

于 机 场 货 运 大 楼 领 回 你 的 宠 物

带 同 特 别 许 可 证 正 本 , 空 运 提 单 编 号 , 个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和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到 指 定 的 货 运 大 楼 ( 香 港 空 运 货 站 有 限 公 司 亚 洲 空 运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 国 泰 航 空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联 络 航 空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处 或 地 勤 服 务 代 理 。

怎 样 前 往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

   

把 空 运 提 单 编 号 告 诉 航 空 公 司 ╱ 地 勤 服 务 代 理 的 职 员 , 并 表 明 你 的 身 份 , 然 后 向 航 空 公 司 领 取 文 件 ( 例 如 空 运 提 单 、 货 物 发 放 表 格 、 卫 生 证 明 文 件 正 本 等 ) 。

   

前 往 货 运 大 楼 内 的 货 物 领 取 处 , 把 “ 货 物 发 放 表 格 ” 交 给 相 关 的 货 物 服 务 代 理 主 管 , 以 便 领 回 宠 物 。

   

货 运 大 楼 的 职 员 会 把 你 的 宠 物 从 牲 口 房 送 到 渔 护 署 的 办 事 处 , 请 到 该 处 等 候 你 的 宠 物 。

货 运 大 楼 的 渔 护 署 办 事 处 地 址 及 联 络 资 料 : -

渔 护 署 位 于 香 港 空 运 货 站 有 限 公 司 的 办 事 处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 骏 运 路 九 号 , 超 级 一 号 货 运 站 , 一 楼 C107 室
按 此 下 载 位 置 图

电 话 : (852) 2116 0175

传 真 : (852) 2116 0176

渔 护 署 位 于 亚 洲 空 运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的 办 事 处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 骏 坪 路 10 号 , 亚 洲 空 运 中 心 , 二号空运货站1楼113 室
按 此 下 载 位 置 图

电 话 : (852) 2116 0185

传 真 : (852) 2116 0187

渔 护 署 位 于 国 泰 航 空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的 办 事 处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 骏 运 路 三 号 ,国 泰 航 空 货 运 站 东 南 座,三 楼 RMB320 室       

按 此 下 载 位 置 图

电 话 : (852) 2795 2313

传 真 : (852) 2795 2807

   

渔 护 署 的 当 值 人 员 会 办 理 禽 畜 清 关 手 续 , 即 核 对 文 件 和 为 你 的 宠 物 作 健 康 检 查 。

   

如 你 已 遵 守 入 口 许 可 证 列 明 的 所 有 条 款 , 亦 已 办 妥 一 切 文 件 , 本 署 会 把 宠 物 交 还 给 你 ( 但 来 自 第 三 A组或三B组 国 家/地方 的 猫 狗 或 特 别 许 可 证 条 款 有 所 规 定 者 除 外 , 他 们 须 在 本 署 的 动 物 管 理 中 心 接 受 检 疫  ) , 否 则 , 会 视 乎 情 况 而 定 , 把 宠 物 转 送 机 场 动 物 居 留 所 或 动 物 管 理 中 心 检 疫 , 而 所 有 费 用 须 由 持 证 人 支 付 。

请注意20101115起,特别许可证/入口许可证持证人如需授权他人(理人)代办入口活生动物清关手续,代理人须提供以下文件。如未能提供所需文件,本署将不会向代理人放行该入口货载之动物。

  1.  代理人须年满十八岁,并须出示其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特别许可证/入口许可证持证人 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2. 代理人必须提交相关特别许可证/入口许可证正本;
  3. 已填妥之「行 使 特 别 许 可 证 / 许 可 证 办 理 进 口 动 物 清 关 手 续 授 权 书 - Form No. PC111」。(PDF 格式)

    如 有 任 何 查 询 , 可 联 络 以 下进 出 口 组 当 值 职 员

          机 场 办 事 处 电 话:(852) 2182 1001

          边 境 办 事 处 电 话:(852) 2673 4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