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農自然護理署標誌

申請需知及關於個人資料的說明

申請需知

  1. 請將申請所需文件以郵寄方式、親自或由獲授權人交回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8樓漁農自然護理署漁業執行及特別項目科。

  2. 申請人須提交下列所需文件:

    1. 申請人簽署的申請書(包括附件一及附件二) - 如申請人屬法團公司,申請書須由董事或獲授權人簽署及加蓋公司蓋章;

    2. 申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副本 - 個人申請:香港身分證或護照;法團公司申請:香港商業登記證、經核證的公司註冊證書副本及經核證的最近的公司周年申報表副本;

    3. 獲授權人的香港身分證或護照副本;

    4. 申請人簽署的授權書 - 如法團公司授權一名非董事處理和簽署申請書,須提交公司作出有關授權的董事局决議書,决議書須由公司董事簽署及加蓋公司蓋章;及

    5. 申請人的地址證明副本- 例如收費單據或銀行信件等,而該地址證明距今不超過三個月;及

    6. 所涉研究項目的計劃書及相關資料。

  3. 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將獲發有期限的許可證。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可考慮有關養殖區環境的可接受的程度,然後決定批准再續期與否。

  4. 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可就許可證施加額外條件。任何人如不遵行許可證條件,可被撤銷許可證。

  5. 申請人與政府部門進行任何事務往來時,均不應向該政府部門的職員提供利益。

關於個人資料的說明

收集資料目的

  1. 漁農自然護理署會使用透過本申請表所獲得的個人資料作下列用途:

    1. 審批及處理在本申請表中所提出的申請的一切相關事宜;

    2. 更新資料紀錄;

    3. 執行《海魚養殖條例》(第353章)的相關條文規定;及

    4. 聯絡申請人/獲授權人。

  2. 就有關申請提供的個人資料純屬自願。若你未能提供足夠資料,本署可能無法辦理你的申請。

資料的移轉

  1. 就本申請所獲得的個人資料,本署會視情況所需,將有關資料移轉予其他有關負責處理及執行與《海魚養殖條例》(第353章)相關事宜的政府人員、決策局及部門。申請者一經簽署和提交申請書,即表示你同意政府可不時披露申請表(包括附件一及附件二)中有“#”號的資料。

索閱個人資料

  1.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18及22條及附表1第6項,你有權要求查閱及改正個人資料。你的索閱權包括索取你在此申請書內所填報的個人資料的副本一份。

查詢

  1. 如需查閱或改正有關資料,請致電2150 7108與本署職員聯絡或寄往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8樓漁農自然護理署漁業執行及特別項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