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18 |
渔护署执行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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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同为统营处处长、合作社及储蓄互助社注册官、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管理总监。有关权力亦适当地依据法例授与本署职员。下列法例赋予本署法定职能及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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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
合作社条例 |
第96章 |
林区及郊区条例 |
第119章 |
储蓄互助社条例 |
第133章 |
除害剂条例 |
第139章 |
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条例 |
第167章 |
猫狗条例 |
第168章 |
动物羁留所条例 |
第169章 |
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 |
第170章 |
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
第171章 |
渔业保护条例 |
第207章 |
植物(进口管制及病虫害控制)条例 |
第208章 |
郊野公园条例 |
第277章 |
农产品(统营)条例 |
第291章 |
海鱼(统营)条例 |
第353章 |
海鱼养殖条例 |
第421章 |
狂犬病条例 |
第476章 |
海岸公园条例 |
第490章 |
植物品种保护条例 |
第570章 |
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洁净罪行)条例 |
第586章 |
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 |
第607章 |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释出)条例 |
第1067章 |
约瑟信托基金条例 |
第1080章 |
嘉道理农业辅助贷款基金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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