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18
渔护署执行的法例
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同为统营处处长、合作社及储蓄互助社注册官、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管理总监。有关权力亦适当地依据法例授与本署职员。下列法例赋予本署法定职能及责任 :第33章 | 合作社条例 |
第96章 | 林区及郊区条例 |
第119章 | 储蓄互助社条例 |
第133章 | 除害剂条例 |
第139章 | 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条例 |
第167章 | 猫狗条例 |
第168章 | 动物羁留所条例 |
第169章 | 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 |
第170章 | 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
第171章 | 渔业保护条例 |
第207章 | 植物(进口管制及病虫害控制)条例 |
第208章 | 郊野公园条例 |
第277章 | 农产品(统营)条例 |
第291章 | 海鱼(统营)条例 |
第353章 | 海鱼养殖条例 |
第421章 | 狂犬病条例 |
第476章 | 海岸公园条例 |
第490章 | 植物品种保护条例 |
第570章 | 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洁净罪行)条例 |
第586章 | 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 |
第607章 |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释出)条例 |
第1067章 | 约瑟信托基金条例 |
第1080章 | 嘉道理农业辅助贷款基金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