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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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

 

一般申请

任何有助推动农业现代化和持续发展的计划、项目及研究,从而提升农业的整体竞争力,将会按其个别情况加以考虑、审核和批核。

下列机构将符合资格申请-

(a)
申请如由法人机构提出,有关单位须为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及与香港有密切联系;或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他条例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法人团体,包括本地注册的农业合作社、非牟利农业团体、非政府机构等。申请机构必须能证明与本港农业有密切联系;以及
(b)
本港的学术及研究机构。

与海外团体及机构共同提出的申请亦可接受,但有关项目须由符合上文(a)至(b)段所述条件的本地团体/农业团体主导进行。申请者必须能够证明他们具备与农业相关的必要经验、专业或技术知识,方可获考虑审批基金资助。

 

农场改善计划

(a)
申请「农场改善计划(个人申请)」资助的个别农户;以及
(b)
申请「农场改善计划(团体申请)」资助的法律实体(申请机构),即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在本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并与香港有密切联系;或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他条例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法人团体,包括本地注册的农业合作社、非牟利农业团体、非政府机构等。申请机构必须能证明与本港农业有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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