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布
男子非法管有受管制龟只被判入狱十五个月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日(星期五)
一名男子今日(九月二十日)在区域法院因非法管有受管制的本地野生及濒危龟只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监禁十五个月。
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发言人表示,该名37岁男子曾透过其网上社交平台专页及通讯软件群组出售受管制物种。渔护署人员二○二二年四月乔装顾客并对该名男子采取执法行动,行动中检获一只大头龟。惟其后该名男子未有停止有关违法行为,渔护署遂与警方于二○二二年五月采取联合行动,在油尖旺区一处所检获共31只来历不明的濒危龟只。有关龟只均属《国际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的濒危或极度濒危物种,同时亦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附录物种,受《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管制,当中涉及属《公约》附录I的大头龟及辐射陆龟,以及属《公约》附录II的三线闭壳龟(俗称金钱龟)、眼斑水龟、黄缘闭壳龟和山瑞鳖。大头龟、三线闭壳龟和眼斑水龟在本港均有野生种群,受《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70章)保护,经专业科学鉴证,证实所有检获的大头龟、眼斑水龟及部分三线闭壳龟均源自本地野外。
渔护署以非法管有濒危物种、非法售卖在本港取得的受保护野生动物,以及非法管有在本港取得的活生受保护野生动物等五项控罪检控该名男子。该男子今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监禁十五个月。
任何人违反《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00万元及监禁十年,有关物品亦会被充公。此外,《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亦订明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狩猎、故意干扰、购买、售卖、输出、要约出售或要约输出、管有或控制受保护野生动物(包括所有野生龟鳖)。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一年。
发言人说:「自《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二○一八年加重罚则以来,本个案涉及的本地物种数量是所有非法管有受管制物种被定罪个案中最多。非法管有濒危物种属严重罪行,市民切勿以身试法。政府致力打击非法野生动物狩猎及贸易,以保护本地野生及濒危物种。渔护署会保持警觉,继续监察不同平台及社交媒体并积极采取执法行动,打击非法行为。」
如发现怀疑违例情况,市民可致电1823向渔护署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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