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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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布

漁 護 署 籲 請 旅 客 勿 非 法 攜 帶 蘭 花 返 港
二 ○ ○ 六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 星 期 一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發 言 人 今 日 (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 提 醒 離 港 旅 遊 人 士 , 返 港 時 切 勿 攜 帶 無 許 可 證 的 蘭 花 。

該 署 發 言 人 說 , 經 常 發 現 從 中 國 內 地 回 港 的 市 民 在 沒 有 許 可 證 下 帶 回 蘭 花 , 此 情 況 在 農 曆 新 年 期 間 尤 為 常 見 。

他 說 : 「 去 年 農 曆 新 年 期 間 在 關 口 被 檢 獲 蘭 花 的 個 案 共 有 64 宗 , 超 過 去 年 全 年 檢 獲 蘭 花 個 案 的 半 數 。 」

由 於 蘭 花 遭 過 度 採 摘 正 面 臨 絕 種 的 威 脅 , 其 進 出 口 現 已 受 國 際 公 約 規 管 。

發 言 人 說 : 「 根 據 《 動 植 物 ( 瀕 危 物 種 保 護 ) 條 例 》 , 部 份 野 生 蘭 花 如 拖 鞋 蘭 等 乃 高 度 瀕 危 植 物 , 其 買 賣 活 動 是 受 禁 制 的 。 」

「 至 於 進 口 、 出 口 或 管 有 其 他 野 生 蘭 花 , 包 括 其 部 分 和 衍 生 物 , 必 須 事 先 向 漁 護 署 申 領 許 可 證 。 」

「 進 出 口 人 工 培 植 的 蘭 花 , 包 括 其 部 分 及 衍 生 物 , 也 須 事 先 取 得 出 口 地 簽 發 的 出 口 許 可 證 。 」

發 言 人 強 調 , 如 任 何 人 違 反 上 述 條 例 規 定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五 百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 而 有 關 物 品 亦 會 被 沒 收 。

為 了 提 醒 旅 客 進 口 蘭 花 的 管 制 , 漁 護 署 已 在 各 進 口 管 制 站 張 貼 海 報 。

市 民 可 致 電 政 府 熱 線 1823 查 詢 , 亦 可 瀏 覽 相 關 網 頁 http://www.cites.org.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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