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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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雀鸟,家禽及鸵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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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口 雀 鸟 , 家 禽 及 鸵 鸟

 

 特 别 许 可 证

除 事 先 获 得 本 署 签 发 的 特 别 许 可 证 , 否 则 不 得 把 任 何 禽 鸟 ( 包 括 家 禽 ) 输 入 本 港 ( 不 论 是 进 口 或 转 口 ) 。

有 关 条 例

香 港 法 例 第 139 章 《 公 众 卫 生 ( 动 物 及 禽 鸟 ) 规 例 》 由 本 署 负 责 执 行 。 该 等 条 例 载 有 规 定 , 透 过 管 制 鸟 兽 输 入 香 港 , 预 防 动 物 疾 病 的 传 入 。

许 可 证 申 请 程 序

申 请 者 须 填 妥 特别许可证(适用于动物及禽鸟进口/过境/转口)申请表-表格编号AF240  (518KB)  e-Form智方便

如 欲 入 口 观 赏 鸟 作 商 业 售 卖 用 途 , 申 请 者 必 须 先 获 由 本 署 发 出 的 动 物 售 卖 商 牌 照 , 有 关 详 情 可 浏 览 网 页:www.pets.gov.hk 中 动 物 商 业 活 动 的 连 结 。

递 交 申 请 时,请 出 示 香 港 身 份 证 或 护 照。如 以 邮 递 形 式 申 请,则 须 提 交 香 港 身 份 证 或 护 照 的 影 印 本、申 请 表 及 支 票。已 提 交 的 文 件 概 不 发 还。

签 证 费 用

费 用 必 须 在 递 交 申 请 表 时 缴 清 。 首 50 头 雀 鸟 的 费 用 为 港 币 344 元 , 其 后 每 50 头 为 78 元 。 本 港 申 请 人 可 用 本 港 银 行 的 划 线 支 票 缴 付 或 以 电 子 缴 费 方 式 付 款 , 关 于 电 子 缴 费 的 详 情 , 请 电 2150 7065 与 本 署 职 员 联 络 。 海 外 的 申 请 可 用 银 行 本 票 , 收 款 人 须 为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 请 勿 邮 寄 现 金 。

递 交 表 格 地 点 申请

可 亲 身 递 交 或 邮 寄 至 以 下 地 址 :

香 港 九 龙 长 沙 湾 道 303 号 5 楼 长 沙 湾 政 府 合 署 5 楼 10 号 柜 台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进 出 口 科 签 证 及 认 证 组

办 公 时 间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上 午  八 时 三 十 分 至 中 午 十 二 时 三 十 分
下 午 一 时 三 十 分 时 至 下 午  五 时 十 五 分
星 期 六 , 星 期 日 及 公 众 假 期 休 息

申请人亦可透过「贸易单一窗口」申请有关特别许可证。有关详情,请浏览www.tradesinglewindow.hk

处 理 许 可 证 时 间

如 所 需 资 料 齐 备 , 需 时 三 个 工 作 天 处 理 ( 即 由 递 交 表 格 及 缴 妥 许 可 证 费 用 当 天 起 计 至 发 出 许 可 证 需 时 五 个 工 作 天 )。

叹号 请 预 早 申 请 及 预 留 邮 寄 时 间 , 并 按 照 规 定 替 禽 鸟 作 禽 流 感 测 检 。

许 可 证 的 发 送 方 式

本 署 将 会 用 平 邮 或 空 邮 ( 海 外 ) 邮 寄 至 指 定 地 址 , 申 请 表 需 夹 附 写 上 地 址 的 信 封( 不 需 贴 上 邮 票 )。 为 免 邮 误 , 申 请 人 选 择 自 行 或 委 派 代 表 到 本 署 领 取 。 本 署 不 会 以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许 可 证 。

海 外 申 请 方 法

为 方 便 及 加 快 处 理 外 地 急 件 , 申 请 人 可 委 托 在 香 港 的 亲 友 或 运 输 机 构 代 为 申 请 。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通 常 为 6 个 月 , 但 只 可 付 运 动 物 一 次 。 动 物 必 须 在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截 止 前 输 入 香 港 。 如 需 要 延 期  ,须 于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提 出 申 请 并 缴 交 相 关 费 用 ,每 次 延 期 以 30 天 为 限 。有 关 处 理 由 递 交 申 请 及 缴 妥 费 用 当 天 起 计 需 时 三 个 工 作 天。

许 可 证 条 款

持 证 人 必 须 遵 守 特 别 许 可 证 上 所 列 的 条 款 。 由 于 各 国 /地 方 发 生 禽 流 感 的 疫 情 有 异 , 故 入 口 条 款 并 不 相 同 。 以 下 条 款 仅 供 参 考 , 详 情 请 电 2150 7063 与 本 署 职 员 联 络 。

雀 鸟 的 条 款 (428KB) 更新于2023年9月
家 禽 的 条 款  (141KB) --


经 港 转 口 的 禽 鸟

从 外 地 经 港 而 须 转 运 的 禽 鸟 , 须 预 先 取 得 本 署 签 发 的 特 别 许 可 证 , 否 则 不 得 把 任 何 禽 鸟 输 入 本 港 。

但 如 该 禽 鸟 在 港 期 间 停 留 在 原 来 的 飞 机 或 船 只 内 , 则 不 须 许 可 证 , 但 入 口 者 仍 须 遵 照 目 的 地 国 家 /地 方 的 入 口 规 条 。 如 有 疑 问 , 请 向 运 输 商 或 航 空 公 司 查 询 。

请 留 意

  • 由 于 多 个 国 家 / 地 方 爆 发 禽 流 感 , 所 以 本 署 由 即 日 起 暂 停 从下 列 国 家 /地 方 进 口 禽 鸟 到 香 港 , 直 至 另 行 通 告 为 止 。

  • 本 署 暂 停 从 下 列 国 家 / 地 方 进 口 禽 鸟 到 香 港

柬 浦 寨  科 特 迪 瓦
印 尼 印 度 
北 韩  越 南
法 国  南 非
 马里 日本
美国 菲律宾
几内亚 莫桑比克
捷克共和国 -

  • 名 单 祗 包 括 两 年 内 有 任 何 禽 鸟 进 口 香 港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 如 从 名 单 以 外 国 家 或 地 区 进 口 活 生 禽 鸟 , 可 向 本 署 进 出 口 科 查 询 。

  • 本 署 会 发 给 正 副 两 份 许 可 证 , 请 保 留 正 本 ( 白 色 ) 以 便 领 回 抵 港 的 禽 鸟 。 航 空 或 船 公 司 在 接 受 付 运 禽 鸟 前 , 或 会 要 求 动 物 主 人 出 示 黄 色 的 许 可 证 副 本 。

  • 除 非 已 获 本 署 批 给 特 别 许 可 证 , 否 则 切 勿 安 排 禽 鸟 的 真 正 付 运 。

  • 进 口 受 《 濒 危 野 生 动 植 物 种 国 际 贸 易 公 约 》 ( CITES ) 保 护 的 动 物 , 除 本 证 外 , 须 另 向 本 署 申 请 《 濒 危 物 种 公 约 》 进 口 许 可 证 。 以 便 本 署 审 查 进 口 动 物 是 否 受 管 制 的 物 种 , 拟 进 口 动 物 的 学 名 ( 属 名 及 种 名 ) 必 须 在 申 请 表 上 列 明 。

  • 已 离 开 香 港 的 禽 鸟 , 回 港 时 亦 受 上 述 的 同 样 入 境 及 检 疫 限 制 。 若 把 已 离 港 的 禽 鸟 带 回 本 港 , 须 预 先 获 本 署 签 发 的 特 别 许 可 证 。

查 询

电 话 : (852) 1823
电 邮 : icsenquiry@afc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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