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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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马及马科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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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口 条 件

赛 马 事 业 对 香 港 非 常 重 要 。 为 了 防 止 马 类 疾 病 传 入 本 港 , 马 匹 及 其 他 马 科 动 物 的 进 口 受 到 严 格 的 管 制 。

所 有 输 入 香 港 的 马 匹 , 抵 港 后 均 须 在 认 可 兽 医 监 督 下 , 接 受 隔 离 检 疫 。 现 时  只 有 香 港 赛 马 会 才 有 认 可 的 检 疫 设 施 。

另 外 , 本 署 签 发 许 可 证 的 先 决 条 件 之 一 是 申 请 人 须 在 申 请 时 提 供 证 明 , 以 确 定 进 口 之 马 匹 拥 有 合 适 的 马   房 设 施 及 兽 医 照 料 。

持 证 人 还 须 遵 守 特 别 许 可 证 上 所 列 的 条 款 并 符 合 本 港 与 出 口 国 /地 方 兽 医 当 局 建 立 的 马 匹 出 口 条 款 。

特 别 许 可 证

除 事 先 获 得 本 署 签 发 的 特 别 许 可 证 , 否 则 不 得 把 任 何 马 科 动 物 输 入 本 港 ( 不 论 是 进 口 或 转 口 ) 。

有 关 条 例

香 港 法 例 第 139 章 《 公 众 卫 生 ( 动 物 及 禽 鸟 ) 规 例 》 及 第 421 章 《 狂 犬 病 规 例 》 , 由 本 署 负 责 执 行 。 该 等 条 例 载 有 规 定 , 透 过 管 制 鸟 兽 输 入 香 港 , 预 防 动 物 疾 病 及 狂 犬 病 的 传 入 。

许 可 证 申 请 程 序

申 请 者 须 填 妥 指 定 的 表 格 ( 特 别 许 可 证 ( 适 用 于 马 科 动 物 进 口 / 过 境 / 转 口 ) - 表 格 编 号 AF240-EQ (277KB)  e-Form智方便 ) 。 表 格 可 以 下 载 使 用  、 从 电 脑 互 换 电 话 (852) 2708 8885 以 传 真 或 致 电 (852) 1823 索 取 。

PDF 格 式 的 文 件 需 用 Adobe ( R ) Acrobat ( R ) Reader 软 件 开 启 ; 该 软 件 可 在 http : //www.adobe.com 免 费 下 载

递 交 申 请 时,请 出 示 香 港 身 份 证 或 护 照。如 以 邮 递 形 式 申 请,则 须 提 交 香 港 身 份 证 或 护 照 的 影 印 本、申 请 表 及 支 票。已 提 交 的 文 件 概 不 发 还。

签 证 费 用

费 用 必 须 在 递 交 申 请 表 时 缴 清 。 首 头 动 物 的 费 用 为 港 币 743 元 , 其 后 每 头 动 物 为 港 币 106 元 。 本 港 申 请 人 可 用 本 港 银 行 的 划 线 支 票 或 以 电 子 缴 费 方 式 付 款 , 关 于 电 子 缴 费 的 详 情 , 请 电 2150 7065 与 本 署 职 员 联 络 。 海 外 的 申 请 可 用 银 行 本 票 , 收 款 人 须 为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 请 勿 邮 寄 现 金 。

递 交 表 格 地 点   图

可 亲 身 递 交 或 邮 寄 至 以 下 地 址 :

香 港 九 龙 长 沙 湾 道 303 号   长 沙 湾 政 府 合 署 5 楼 10 号 柜 台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进 出 口 科 签 证 及 认 证 组

办 公 时 间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上 午  八 时 三 十 分 至 中 午 十 二 时 三 十 分
下 午 一 时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五 时 十 五 分
星 期 六 , 星 期 日 及 公 众 假 期 休 息

申请人亦可透过「贸易单一窗口」申请有关特别许可证。有关详情,请浏览www.tradesinglewindow.hk

处 理 许 可 证 时 间

如 所 需 资 料 齐 备 , 需 时 三 个 工 作 天 处 理 ( 即 由 递 交 表 格 及 缴 妥 许 可 证 费 用 当 天 起 计 至 发 出 许 可 证 需 时 五 个 工 作 天 )。

  图   请 预 早 申 请 及 预 留 邮 寄 时 间 。

许 可 证 的 发 送 方 式

本 署 将 会 用 平 邮 或 空 邮 ( 海 外 ) 邮 寄 至 指 定 地 址 , 申 请 表 需 夹 附 写 上 地 址 的 信 封 (  不 需 贴 上 邮 票  ) 。 为 免 邮 误 , 申 请 人 可 选 择 自 行 或 委 派 代 表 到 本 署 领 取 。 本 署 不 会 以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许 可 证 。

海 外 申 请 方 法

为 方 便 及 加 快 处 理 外 地 急 件 , 申 请 人 可 委 托 在 香 港 的 亲 友 或 运 输 机 构 代 为 申 请 。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通 常 为 6 个 月 , 但 只 可 付 运 动 物 一 次 。 动 物 必 须 在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截 止 前 输 入 香 港 。 如 需 要 延 期  ,须 于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提 出 申 请 并 缴 交 相 关 费 用 ,每 次 延 期 以 30 天 为 限 。有 关 处 理 由 递 交 申 请 及 缴 妥 费 用 当 天 起 计 需 时 三 个 工 作 天。

  

经 港 转 口 的 马 科 动 物

从 外 地 经 港 而 须 转 运 的 马 科 动 物 , 须 预 先 取 得 本 署 签 发 的 特 别 许 可 证 , 否 则 不 得 把 任 何 动 物 输 入 本 港 。

但 如 该 动 物 在 港 期 间 停 留 在 原 来 的 飞 机 或 船 只 内 , 则 不 须 许 可 证 , 但 入 口 者 仍 须 遵 照 目 的 地 国 家 /地 方 的 入 口 规 条 。 如 有 疑 问 , 请 向 运 输 商 或 航 空 公 司 查 询 。

 

重 要 事 项

所 有 马 匹 在 抵 达 香 港 时 , 除 了 必 须 出 示 特 别 许 可 证 , 还 须 附 同 由 出 口 国 / 地 方 政 府 兽 医 签 发 的 健 康 证 明 书 正 本

永 久 进 口 : Export Certificate for Horses Permanently Imported into Hong Kong (ver. Feb.21) (PDF 格 式);

短 暂 进 口 : Export Certificate for Horses Temporarily Imported into Hong Kong (ver. Sep.20)(PDF 格 式);

返 回 香 港 :Export Certificate for the Re-entry of Hong Kong Resident Horses into Hong Kong (ver. Sep.20)(PDF 格 式);

过 境 :Export Certificate for Horses Transshipping via Hong Kong (ver. Sep.20)(PDF 格 式)

所 有 来 港 / 经 港 转 运 之 马 匹 必 须 来 自「 表 列 」 国 家 /地 方 。 有 关 「 表 列 」 国 家 /地 方 名 单 已 详 列 于 健 康 证 明 书 内 页 。  

 

本 署 会 按 个 别 情 况 考 虑 豁 免 某 些 进 口 条 件 。申 请 有 关 豁 免 必 须 由 出 口 国 / 地 方 的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以 特 定 表 格 提 交 (Equine Import Waiver Application Form)( PDF 格 式 )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请 电 邮 至 fopc2@afcd.gov.hk

 

 许 可 证 分 为 正 副 两 本 , 请 保 留 正 本 ( 白 色 ) 以 便 领 回 抵 港 的 动 物 航 空 或 船 公 司 在 接 受 动 物 付 运 前 , 或 会 要 求 畜 主 出 示 黄 色 的 许 可 证 副 本

 

进 口 人 士 需 承 担 任 何 在 特 别 许 可 证 批 准 前 所 作 出 的 动 物 进 口 准 备 工 作 所 带 来 的 商 业 风 险 和 支 出

                

查 询

电 话 : (852) 1823
电 邮 : icsenquiry@afc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