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害剂的监管及有关资讯
除 害 剂 注 册 及 管 制 管 制 范 围 香 港 有 关 除 害 剂 的 处 理 事 宜 须 受 《 除 害 剂 条 例 》 ( 第 1 3 3 章) ( 《 条 例 》 ) 规 管 。 《 条 例 》 于 二 O 一 四 年 透 过 《 2 0 1 3 年 除 害 剂 ( 修 订 ) 条 例 》 予 以 更 新 , 以 实 施 旨 在 保 护 人 类 健 康 和 环 境 的 《 关 于 在 国 际 贸 易 中 对 某 些 危 险 化 学 品 和 农 药 采 用 事 先 知 情 同 意 程 序 的 鹿 特 丹 公 约 》 ( 《 鹿 特 丹 公 约 》 ) , 以 及 《 关 于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 ( 《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 ) 的 规 定 。 《 2 0 1 3 年 除 害 剂 ( 修 订 ) 条 例 》于 二 O 一 四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起 生 效 。 根 据 《 条 例 》 , “ 除 害 剂 ” 一 词 指 任 何 除 虫 剂 、 除 真 菌 剂 、 除 莠 剂 、 除 蟎 剂 或 用 作 或 拟 用 作 预 防 、 摧 毁 、 驱 除 、 吸 引 、 抑 制 或 控 制 属 有 害 物 的 任 何 昆 虫 、 啮 齿 动 物 、 雀 鸟 、 线 虫 、 细 菌 、 真 菌 、 杂 草 或 其 他 形 态 的 植 物 或 动 物 或 任 何 病 毒 的 任 何 物 质 ( 不 论 是 有 机 的 或 无 机 的 ) 或 物 质 混 合 物 ; 或 用 作 或 拟 用 作 植 物 生 长 调 节 、 落 叶 剂 或 干 燥 剂 的 任 何 物 质 或 物 质 混 合 物 。 除 害 剂 涵 盖 的 范 围 由 农 药 、 虫 害 防 治 化 学 品 、 船 底 防 护 漆 , 以 至 家 用 臭 丸 、 鼠 饵 、 蚊 香 、 驱 蚊 液 等 , 但 不 包 括 用 作 诱 捕 或 捕 捉 昆 虫 、 啮 齿 动 物 或 其 他 动 物 的 任 何 纯 机 械 装 置 ; 用 作 控 制 蚊 子 、 啮 齿 动 物 或 其 他 有 害 物 的 任 何 纯 电 磁 或 超 声 波 装 置 ; 作 臨 床 或 卫 生 用 途 的 任 何 防 腐 或 消 毒 溶 液 或 制 剂 ; 《 药 剂 业 及 毒 药 条 例 》 ( 第 1 3 8 章 ) 所 指 的 任 何 药 剂 产 品 ; 以 及 既 非 《 条 例 》 附 表 1 所 列 亦 非 附 表 2 第 1 部 所 列 、 载 于 独 立 包 装 或 容 器 内 , 而 分 量 不 超 过 1 0 克 或 1 0 毫 升 , 以 及 在 室 内 使 用 作 实 验 室 研 究 、 化 学 分 析 或 參 照 标 准 的 任 何 除 害 剂 。 此 等 物 品 并 不 纳 入 《 条 例 》 的 管 制 范 围 。 受 《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 及 《 鹿 特 丹 公 约 》 规 管 的 除 害 剂 已 列 载 于 《 条 例 》 两 个 附 表 ( 附 表 所 列 除 害 剂 ) 。 除 害 剂 监 管 途 径 如 下 :
注 册 根 据 《 条 例 》 第 4 条 ,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署 长 ( 渔 护 署 署 长 ) 须 备 存 除 害 剂 注 册 纪 录 册 。 只 有 在 本 港 注 册 的 除 害 剂 , 方 可 在 境 内 按 照 除 害 剂 牌 照 的 规 定 分 销 及 使 用 。 注 册 除 害 剂 的 详 细 资 料 , 包 括 活 性 成 分 、 浓 度 上 限 及 核 准 配 方 , 均 收 录 在 除 害 剂 注 册 纪 录 册 内 。 个 别 产 品 如 含 有 已 注 册 的 活 性 成 分 , 并 符 合 详 载 于 除 害 剂 注 册 纪 录 册 的 活 性 成 分 指 明 最 高 浓 度 及 核 准 配 方 , 则 无 须 注 册 。 除 害 剂 注 册 纪 录 册 分 为 两 部 分 , 第 I 部 载 列 即 用 型 家 用 除 害 剂 , 第 I I 部 则 载 列 其 他 所 有 除 害 剂 。 有 关 为 除 害 剂 申 请 注 册 的 手 续 详 情 , 请 参 阅 相 关 指 南 。 管 制 非 主 成 分 《 条 例 》 第 1 3 A 条 授 权 渔 护 署 署 长 禁 止 或 管 制 使 用 某 种 具 毒 性 的 非 主 成 分 , 并 藉 宪 报 公 告 该 等 指 明 为 具 毒 性 的 非 主 成 分 清 单 。 任 何 人 如 未 获 渔 护 署 署 长 许 可 , 均 不 得 制 造 、 输 入 、 售 卖 或 供 应 任 何 含 有 违 禁 或 受 管 制 非 主 成 分 的 除 害 剂 。 除 害 剂 牌 照 根 据 《 条 例 》 第 7 条 , 任 何 人 除 非 持 有 有 效 的 除 害 剂 牌 照 , 否 则 不 得 输 入 、 制 造 、 售 卖 ( 包 括 零 售 ) 或 供 应 任 何 注 册 除 害 剂 。 除 害 剂 牌 照 须 每 年 续 期 , 所 发 出 的 牌 照 涵 盖 载于 除 害 剂 注 册 纪 录 册 第 I 部 的 所 有 注 册 除 害 剂 , 或第 I 及 第 I I 部 的 所 有 注 册 除 害 剂 。 有 关 除 害 剂 牌 照 的 申 请 手 续 详 情 , 请 参 阅 相 关 指 南 。 除 害 剂 许 可 证 根 据 《 条 例 》 第 8 条 , 任 何 人 除非 持 有 有 效 的 除 害 剂 许 可 证 , 否 则 不 得 输 入 、 制 造 、 售 卖 ( 包 括 零 售 ) 、 供 应 、 管 有 或 使 用 附 表 所 列 除 害 剂 或 任 何 其 他 未 经 注 册 除 害 剂 , 或 出 口 附 表 所 列 除 害 剂 。 除 害 剂 许 可 证 是 为 特 定 的 除 害 剂 而 发 出 , 有 效 期 为 六 个 月 , 但 可 在 渔 护 署 署 长 认 可 下 续 期 , 每 次 六 个 月 。 附 表 所 列 除 害 剂 如 载 于 独 立 包 装 或 容 器 内 , 而 分 量 不 超 过 1 0 克 或 1 0 毫 升 , 以 及 在 室 内 使 用 作 实 验 室 研 究 、 化 学 分 析 或 参 照 标 准 , 则 不 受 许 可 证 的 规 定 所 限 。 有 关 除 害 剂 许 可 证 的 申 请 手 续 详 情 , 请 参 阅 相 关 指 南 。 除 害 剂 的 标 签 及 装 瓶 《 除 害 剂 规 例 》 ( 第 1 3 3 A 章 ) 订 明 有 关 除 害 剂 标 签 及 装 瓶 的 基 本 规 定 。 这 些 规 定 均 为 保 障 除 害 剂 使 用 者 、 市 民 及 环 境 而 订 立 , 详 情 请 另 外 参 阅 有 关 除 害 剂 标 签 的 指 引 。 进 出 口 除 害 剂 如 上 文 所 述 , 已 注 册 除 害 剂 只 可 由 除 害 剂 牌 照 持 有 人 输 入 ; 至 于 附 表 所 列 除 害 剂 或 任 何 其 他 未 经 注 册 除 害 剂 , 则 只 可 由 持 有 就 指 明 的 除 害 剂 而 发 出 许 可 证 的 人 士 输 入 或 管 有 。 此 外 , 每 批 进 出 本 港 的 已 注 册 除 害 剂 、 附 表 所 列 除 害 剂 或 任 何 其 他 未 经 注 册 除 害 剂 , 必 须 领 有 根 据 《 进 出 口 条 例 》 ( 第 6 0 章 ) ( 《 进 出 口 条 例 》 ) 发 出 的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 所 有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 含 有 溴 甲 烷 的 除 害 剂 除 外 ) , 均 由 工 业 贸 易 署 授 权 渔 护 署 代 为 发 出 。 含 有 溴 甲 烷 除 害 剂 的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 则 由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直 接 发 出 。 豁 免 情 况 属 过 境 性 质 的 除 害 剂 ( 即 只 留 在 运 载 其 进 口 的 船 舶 / 飞 机 上 ) , 可 获 豁 免 受 《 条 例 》 管 制 , 亦 无 须 根 据 《 进 出 口 条 例 》 领 取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 不 属 附 表 所 列 的 除 害 剂 , 如 凭 有 效 的 全 程 提 单 经 香 港 转 运 , 亦 可 获 豁 免 受 《 条 例 》 管 制 , 但 仍 须 根 据 《 进 出 口 条 例 》 取 得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 不 过 , 附 表 所 列 的 除 害 剂 ( 航 空 转 运 货 物 除 外 ) 则 须 受 《 条 例 》 管 制 , 除 非 有 关 除 害 剂 是 包 装 在 独 立 容 器 内 而 分 量 不 超 过 1 0 克 或 1 0 毫 升 , 并 且 用 作 实 验 室 研 究 、 化 学 分 析 或 参 照 标 准 , 否 则 必 须 为 其 进 出 口 及 转 运 申 领 除 害 剂 许 可 证 。 然 而 这 项 豁 免 并 不 适 用 于 进 出 口 管 制 , 附 表 所 列 除 害 剂 无 论 包 装 大 小 , 一 律 必 须 根 据 《 进 出 口 条 例 》 领 取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 至 于 所 有 凭 有 效 全 程 空 运 提 单 作 空 对 空 转 运 的 除 害 剂 , 已 由 2 0 0 0 年 5 月 起 获 豁 免 办 理 《 进 出 口 条 例 》 规 定 的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 查 询 索 取 指 南 、 收 费 表 (PDF 格式) 及 申 请 表 , 可 到 九 龙 长 沙 湾 道 三 ○ 三 号 长 沙 湾 政 府 合 署 五 楼 植 物 及 除 害 剂 监 理 科 电 话 号 码 : (852) 2150 7007 传 真 号 码 : (852) 2314 2622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下 载 中 文 版 Acrobat Reader 来 浏 览 PDF 文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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