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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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害剂的监管及有关资讯

除害剂注册及管制

管制范围

香港有关除害剂的处理事宜须受《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除害剂条例》(第1 3 3章)  (《条例》)规管。《条例》于二O一四年透过《2 0 1 3年除害剂(修订)条例》予以更新,以实施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鹿特丹公约》),以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规定。《2 0 1 3年除害剂(修订)条例》于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据《条例》,“除害剂”一词指任何除虫剂、除真菌剂、除莠剂、除蟎剂或用作或拟用作预防、摧毁、驱除、吸引、抑制或控制属有害物的任何昆虫、啮齿动物、雀鸟、线虫、细菌、真菌、杂草或其他形态的植物或动物或任何病毒的任何物质(不论是有机的或无机的)或物质混合物;或用作或拟用作植物生长调节、落叶剂或干燥剂的任何物质或物质混合物。除害剂涵盖的范围由农药、虫害防治化学品、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船底防护漆,以至家用臭丸、鼠饵、蚊香、驱蚊液等,但不包括用作诱捕或捕捉昆虫、啮齿动物或其他动物的任何纯机械装置;用作控制蚊子、啮齿动物或其他有害物的任何纯电磁或超声波装置;作臨床或卫生用途的任何防腐或消毒溶液或制剂;《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 3 8章)所指的任何药剂产品;以及既非《条例》附表1所列亦非附表2第1部所列、载于独立包装或容器内,而分量不超过1 0克或1 0毫升,以及在室内使用作实验室研究、化学分析或參照标准的任何除害剂。此等物品并不纳入《条例》的管制范围。受《斯德哥尔摩公约》及《鹿特丹公约》规管的除害剂已列载于《条例》两个附表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 (附表所列除害剂)

除害剂监管途径如下:

  • 为除害剂进行注册(包括其活性成分,并管制非主成分);

  • 发牌予除害剂售卖商及制造商牌;

  • 任何附表所列除害剂或任何其他未经注册除害剂的售卖、制造、管有或使用,均须领有许可证;以及

  • 为除害剂的标签及装瓶订立基本规定。

注册

根据《条例》第4条,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渔护署署长)须备存除害剂注册纪录册。只有在本港注册的除害剂,方可在境内按照除害剂牌照的规定分销及使用。注册除害剂的详细资料,包括活性成分、浓度上限及核准配方,均收录在除害剂注册纪录册内。个别产品如含有已注册的活性成分,并符合详载于除害剂注册纪录册的活性成分指明最高浓度及核准配方,则无须注册。

除害剂注册纪录册分为两部分,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第I部载列即用型家用除害剂,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第I I部则载列其他所有除害剂。

有关为除害剂申请注册的手续详情,请参阅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相关指南

管制非主成分

《条例》第1 3 A条授权渔护署署长禁止或管制使用某种具毒性的非主成分,并藉宪报公告该等指明为具毒性的非主成分清单。

任何人如未获渔护署署长许可,均不得制造、输入、售卖或供应任何含有违禁或受管制非主成分的除害剂。

除害剂牌照

根据《条例》第7条,任何人除非持有有效的除害剂牌照,否则不得输入、制造、售卖(包括零售)或供应任何注册除害剂。除害剂牌照须每年续期,所发出的牌照涵盖载于除害剂注册纪录册第I部的所有注册除害剂,或第I及第I I部的所有注册除害剂。有关除害剂牌照的申请手续详情,请参阅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相关指南

除害剂许可证

根据《条例》第8条,任何人除非持有有效的除害剂许可证,否则不得输入、制造、售卖(包括零售)、供应、管有或使用附表所列除害剂或任何其他未经注册除害剂,或出口附表所列除害剂。除害剂许可证是为特定的除害剂而发出,有效期为六个月,但可在渔护署署长认可下续期,每次六个月。附表所列除害剂如载于独立包装或容器内,而分量不超过1 0克或1 0毫升,以及在室内使用作实验室研究、化学分析或参照标准,则不受许可证的规定所限。有关除害剂许可证的申请手续详情,请参阅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相关指南

除害剂的标签及装瓶

《除害剂规例》(第1 3 3 A章)订明有关除害剂标签及装瓶的基本规定。这些规定均为保障除害剂使用者、市民及环境而订立,详情请另外参阅有关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除害剂标签的指引

进出口除害剂

如上文所述,已注册除害剂只可由除害剂牌照持有人输入;至于附表所列除害剂或任何其他未经注册除害剂,则只可由持有就指明的除害剂而发出许可证的人士输入或管有。

此外,每批进出本港的已注册除害剂、附表所列除害剂或任何其他未经注册除害剂,必须领有根据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进出口条例》(第6 0章) (《进出口条例》)发出的进出口许可证。所有进出口许可证(含有溴甲烷的除害剂除外),均由工业贸易署授权渔护署代为发出。含有溴甲烷除害剂的进出口许可证,则由工业贸易署署长直接发出。

豁免情况

过境性质的除害剂(即只留在运载其进口的船舶/飞机上),可获豁免受《条例》管制,亦无须根据《进出口条例》领取进出口许可证。不属附表所列的除害剂,如凭有效的全程提单经香港转运,亦可获豁免受《条例》管制,但仍须根据《进出口条例》取得进出口许可证。不过,附表所列的除害剂(航空转运货物除外)则须受《条例》管制,除非有关除害剂是包装在独立容器内而分量不超过1 0克或1 0毫升,并且用作实验室研究、化学分析或参照标准,否则必须为其进出口及转运申领除害剂许可证。然而这项豁免并不适用于进出口管制,附表所列除害剂无论包装大小,一律必须根据《进出口条例》领取进出口许可证。至于所有凭有效全程空运提单作空对空转运的除害剂,已由2 0 0 0年5月起获豁免办理《进出口条例》规定的进出口许可证。

查询

索取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指南、收费表(PDF格式)及申请表,可到九龙长沙湾道三○三号长沙湾政府合署五楼植物及除害剂监理科电话号码:(852) 2150 7007传真号码:(852) 2314 2622

渔农自然护理署
植物及除害剂监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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