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种保护
植物品种保护(植物育种者权利)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植物品种保护条例》(香港法例第490章)设立了法律途径,供植物育种者(或植物品种拥有人)申请专利权,保障其培育的栽种植物品种。这条例适用于所有维管植物的属种,任可类别的植物品种(例如供食用的作物、蔬菜、观赏植物等)均在受保护之列。以乔木及藤本植物而言,其植物品种权利授权证的有效期为25年,其他植物品种的授权证的有效期为20年。
为符合颁发授权证的基本准则,申请保护的植物品种必须是新有、独特、同质及稳定的品种。此外,并必须为申请保护的植物品种建议一个符合指明规定的名目。 植物品种权利的承授人享有以下的专有权:
如欲查询更多资料,请与下列办事处联络: 九龙长沙湾道三○三号 申请表及指南可从网页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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