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种保护
植 物 品 种 保 护 ( 植 物 育 种 者 权 利 ) 《植 物 品 种 保 护 条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490 章 ) 设 立 了 法 律 途 径 , 供 植 物 育 种 者 ( 或 植 物 品 种 拥 有 人 ) 申 请 专 利 权 , 保 障 其 培 育 的 栽 种 植 物 品 种 。 这 条 例 适 用 于 所 有 维 管 植 物 的 属 种 , 任 可 类 别 的 植 物 品 种 ( 例 如 供 食 用 的 作 物 、 蔬 菜 、 观 赏 植 物 等 ) 均 在 受 保 护 之 列 。 以 乔 木 及 藤 本 植 物 而 言 , 其 植 物 品 种 权 利 授 权 证 的 有 效 期 为 25 年 , 其 他 植 物 品 种 的 授 权 证 的 有 效 期 为 20 年 。 为 符 合 颁 发 授 权 证 的 基 本 准 则 , 申 请 保 护 的 植 物 品 种 必 须 是 新 有 、 独 特 、 同 质 及 稳 定 的 品 种 。 此 外 , 并 必 须 为 申 请 保 护 的 植 物 品 种 建 议 一 个 符 合 指 明 规 定 的 名 目 。 植 物 品 种 权 利 的 承 授 人 享 有 以 下 的 专 有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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