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般 申 请
任 何 有 助 推 动 农 业 现 代 化 和 持 续 发 展 的 计 划 、 项 目 及 研 究 , 从 而 提 升 农 业 的 整 体 竞 争 力 , 将 会 按 其 个 别 情 况 加 以 考 虑 、 审 核 和 批 核 。
下 列 机 构 将 符 合 资 格 申 请 -
(a) |
申 请 如 由 法 人 机 构 提 出 , 有 关 单 位 须 为 根 据 《 公 司 条 例 》 ( 第 622章 ) 在 香 港 注 册 成 立 的 公 司 及 与 香 港 有 密 切 联 系 ;或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他条例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法人团体,包括本地注册的农业合作社、非牟利农业团体、非政府机构等。申请机构必须能证明与本港农业有密切联系;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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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本 港 的 学 术 及 研 究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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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海 外 团 体 及 机 构 共 同 提 出 的 申 请 亦 可 接 受 , 但 有 关 项 目 须 由 符 合 上 文 (a) 至 (b) 段 所 述 条 件 的 本 地 团 体 / 农 业 团 体 主 导 进 行 。申请者必须能够证明他们具备与农业相关的必要经验、专业或技术知识,方可获考虑审批基金资助。
农 场 改 善 计 划
(a) |
申请「农场改善计划(个人申请)」资助的个别农户;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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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申请「农场改善计划(团体申请)」资助的法律实体(申请机构),即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 在本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并与香港有密切联系;或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他条例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法人团体,包括本地注册的农业合作社、非牟利农业团体、非政府机构等。申请机构必须能证明与本港农业有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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