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隐政策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下称“政府” ) 会确保所有透过www.afcd.gov.hk 递交的个人资料, 均按照《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 http://www.blis.gov.hk/blis_pdf.nsf/CurAllChinDoc/72DB9005F1984504482575EF000EBA7F/$FILE/CAP_486_c_b5.pdf ) 的有关条文处理。

政府可能会于不同期间及为个别原因, 邀请你自愿提供个人资料。 此等资料可能包括姓名、 电话号码、 邮寄地址或电邮地址。

政府邀请你提供资料时, 会列明收集资料的目的和用途, 并会告知你如何要求查阅或改正所提供的个人资料。

除非法律许可或有所规定, 政府不会在未得到你的同意下透露你的个人资料予第三者。

此中文私隐政策为英文版本译本, 如中、 英文两个版本有任何抵触或不相符之处, 应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