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就基金拨款资助有关项目的整体策略,以及资助申请的优先次序,向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署长提供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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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就下列有关资助申请的事宜向渔护署署长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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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评审申请的程序、指引及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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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每宗申请的优劣,以及为成功申请者而订定的资助条款、金额及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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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因应项目的重大变动或修订,研究是否须对其资助条款、金额及形式作出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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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获资助项目遵守资助条款的情况,以及项目能否有效地达到订明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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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如何跟进在达到获资助项目的预设成效指标方面,所出现的不遵行、不履行相关条款或失责行为;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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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农场改善计划」的资助及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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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负责审核申请或进行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其他与基金相关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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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就渔护署署长所提出有关基金的其他事宜提供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