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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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禽畜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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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 养 禽 畜 牌 照

饲 养 禽 畜 的 规 定  

在 香 港 饲 养 禽 畜 及 从 事 有 关 活 动 均 受 到 《 公 众 卫 生 ( 动 物 及 禽 鸟 ) ( 禽 畜 饲 养 的 发 牌 ) 规 例 》 ( 第 139L章 ) 所 规 管 。任 何 人 在 第 139L 章 附 表 1所 列 明 的 禽 畜 废 物 管 制 区 内 的 处 所 饲 养 禽 畜 , 均 须 领 有 根 据 该 规 例 发 出 的 饲 养 禽 畜 牌 照 。 农 场 负 责 人 必 须 遵 照 《 废 物 处 置 (禽 畜 废 物 )规 例 》 (第 354A 章 )的 规 定 , 设 置 适 当 的 设 备 来 处 理 农 场 的 禽 畜 废 物 , 以 符 合 最 低 排 放 标 准 , 方 可 取 得 饲 养 禽 畜 牌 照 。 该 牌 照 亦 附 带 饲 养 禽 畜 、 公 众 卫 生 、 生 物 保 安 措 施 及 环 境 保 护 各 方 面 的 条 件 及 条 款 。 根 据 此 等 条 例,未 能 遵 守 有 关 规 定 的 饲 养 禽 畜 人 士 将 面 对 执 行 管 制 行 动。

基 于 公 众 健 康 及 环 保 考 虑,政 府 在 2005 年 至 2008 年 期 间 向 选 择 自 愿 结 业 的 饲 养 禽 畜 人 士 推 出 各 种 自 愿 退 还 牌 照 计 划。尽 管 如 此,政 府 继 续 为 选 择 继 续 经 营 的 饲 养 禽 畜 农 户 制 定 工 作 守 则,并 向 他 们 提 供 技 术 及 财 务 支 援,协 助 他 们 达 到 相 关 的 生 物 安 全 和 卫 生 标 准。政 府 在 2016 年 推 出 的 新 农 业 政 策,本 地 禽 畜 业 界 可 利 用「农 业 持 续 发 展 基 金」(基 金),改 善 和 革 新 他 们 的 营 运 模 式,提 升 其 生 产 力。自 2019 年 开 始,基 金 已 先 后 拨 款 让 业 界 推 行 多 个 项 目,包 括:(a) 提 供 兽 医 谘 询 服 务,以 改 善 本 地 农 场 的 禽 畜 健 康 及 生 产 管 理 计 划;(b) 设 计 及 建 造 一 个 先 进 及 自 动 化 处 理 污 水 的 示 范 系 统,以 提 升 本 地 养 猪 场 处 理 污 水 的 技 术;和 (c) 聘 用 顾 问 研 究,提 供 规 划 多 层 式 禽 畜 养 殖 场 的 总 体 布 局 计 划、大 纲 建 议 和 建 筑 设 计 指 引,以 及 为 在 试 点 设 计 多 层 式 禽 畜 养 殖 场 进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为 推 动 渔 农 业 升 级 转 型、迈 向 现 代 化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 政 府 已 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 公 布 《 渔 农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蓝 图 》  (《 蓝 图 》 )。 政 府 会 根 据 《蓝 图》 的 行 动 纲 领 , 与 业 界 携 手 逐 步 落 实 当 中 提 出 的 措 施 , 实 现 渔 农 业 可 持 续 发 展,吸 引 更 多 年 轻 人 入 行 , 继 续 为 香 港 市 民 提 供 优 质 的 本 地 渔 农 产 品 及 就 业 机 会。

 

牌 照 续 期 / 转 换 持 牌 人  

饲 养 禽 畜 牌 照 有 效 期 为 三 年 。 牌 照 费 用 会 按 农 场 所 饲 养 的 禽 畜 数 目 而 征 收 。 持 牌 人 如 欲 在 牌 照 期 满 后 继 续 在 有 关 农 场 饲 养 禽 畜 , 就 必 须 向 本 署 递 交续 领 饲 养 禽 畜 牌 照 申 请 书  (458KB)  e-Form。 本 署 会 在 牌 照 期 满 前 四 个 月 内 发 信 通 知 持 牌 人 有 关 续 牌 的 安 排 。 农 场 必 须 符 合 所 有 有 关 饲 养 禽 畜 、 公 众 卫 生 、 生 物 保 安 及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的 发 牌 条 款 及 条 件 , 本 署 才 会 为 牌 照 续 期 。

持 有 有 效 牌 照 的 农 场 可 以 转 换 持 牌 人 。 现 有 持 牌 人 须 亲 自 前 往 本 署 禽 畜 农 场 牌 照 组 递 交 转 换 饲 养 禽 畜 牌 照 持 牌 人 通 知 书 (363KB)  e-Form 智方便, 而 新 的 农 场 负 责 人 则 须 递 交 一 份 正 式 的 饲 养 禽 畜 牌 照 申 请 表 格 (表 格 编 号 : AF281b ) (657KB)  e-Form 智方便。 新 的 农 场 持 牌 人 在 全 数 缴 交 牌 照 费 用 后 , 会 获 发 新 的 饲 养 禽 畜 牌 照 。 当 新 持 牌 人 获 发 牌 照 时 , 旧 有 的 牌 照 将 会 相 应 被 取 消 。 如 现 有 持 牌 人 去 世 , 其 家 人 须 递 交 有 关 的 死 亡 证 明 文 件 , 承 继 人 亦 须 递 交 正 式 的 饲 养 禽 畜 牌 照 申 请 表 格( 表 格 编 号 : AF281b) (657KB)  e-Form 智方便, 以 便 本 署 处 理 其 申 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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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询 :

香 港 新 界 上 水 莲 塘 尾
大 龙 实 验 农 场 禽 畜 农 场 牌 照 组
电 话 : (852)2462 7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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