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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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濒危物种成份的药材和药物

 

含濒危物种成份的药材和药物的进出口管制

在香港,如旅客或物流承办商从事进口、出口、再出口或售卖含濒危物种成份的商品,包括药材和药物时(下称药物),须遵守香港法例第586章《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简称《条例》)的规定。

本港透过执行《条例》,以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公约》)的规定,确保珍贵的自然资源可被持续使用。 除符合《条例》允许的情况外,凡进口、从公海引进、出口、再出口或管有列明濒危物种,不论属活体的、死体的、其部分或衍生物,均须事先申领由渔农自然护理署发出的许可证。

含野生的附录I物种成份的药物(例如虎骨和木香)的商业性贸易已被禁止。这些药物的贸易只在符合《公约》的某些情况下准予进行,并且必须领有许可证。至于含附录II及附录III物种成份的药物(例如海马和天麻),其进口不须许可证(源自野生的附录II物种的活体标本除外),但须出示出口地签发的有效《公约》出口准许证。至于出口或再出口含附录II及附录III物种成份的药物,必须预先向渔农自然护理署申领许可证。

此外,所有含濒危物种成份的药物在入境时或在出口或再出口前,须经获授权人员查验。

任何人士若违反《条例》有关规定,可遭检控。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壹千万元及监禁十年。

如有查询,请致电1823或电邮至hk_cites@afcd.gov.hk与渔农自然护理署人员联络。

渔农自然护理署

 

 

Gastrodia elata

 
 

seahorse

 

常见的药材—天麻 (附录II)

常见的药材—海马 (附录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