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管制中所豁免的基因改造生物
于2012年6月23日生效的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释出)(豁免)公告》(公告)豁免各个品种的基因改造木瓜及动物用疫苗所包含的任何基因改造生物(即动物用基因重组活疫苗),使它们不受条例第5条的规限(关于任何人不得明知而致使向环境释出基因改造生物,或育养处于向环境释出的状态的基因改造生物)。
公告亦豁免两个商品品种的基因改造木瓜(即独特标识编码为CUH-CP551-8 (也称为55-1 )的基因改造木瓜及转基因事件编码为华农1号的基因改造木瓜)及动物用基因重组活疫苗,使它们不受条例第7条的规限(关于任何人不得明知而输入拟向环境释出的基因改造生物)。
豁免生效后,任何人在田间种植或育养基因改造木瓜,或在动物身上施用动物用基因重组活疫苗,在条例下不属犯罪。另一方面,输入拟向环境释出未获豁免品种的基因改造木瓜,包括新研发的基因改造品种,需要获得渔护署署长的事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