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第三A组国家 / 地方进口猫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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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25年6月13日起,爱护动物协会赛马会百周年中心将成为持牌检疫中心,能够为从第三A/B组别地区进口的猫只提供14间检疫设施。申请人可向本署递交申请并在取得参考编号后,向持牌检疫中心预订检疫位置。有关检疫设施、收费及预约安排等详情,请参阅爱护动物协会的网站。
请点击此处查阅从内地进口猫狗的最新检疫安排(由2025年6月3日起生效)。
进 口 要 求
请 于 进 口 动 物 前 细 心 阅 读 许 可 证 条 款 并 确 保 已 完 全 遵 守 有 关 条 款。没 有 遵 守 许 可 证 条 款,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动 物 被 遣 送 回 出 口 国 ╱ 地 方 或 在 高 级 兽 医 师 所 指 定 的 时 期 内 接 受 检 疫,有 关 费 用 和 风 险 将 由 持 证 人 ╱ 代 理 人 承 担 。而 持 证 人 ╱ 代 理 人 可 能 会 遭 检 控。
| 许 可 证 条 款 | DC-06V02 |
| 动 物 健 康 证 明 书 表 格 | VC-DC3A (范本文件) |
| 检 疫 期 | 至 少 30 天 |
| 预 订 检 疫 设 施 | PC100 |
请按此处浏览更多有关从第三A组国家/地方进口猫狗的常见问题。
申 请 程 序:
请 在 提 交 申 请 之 前 仔 细 阅 读 以 下 所 有 部 分。你可致 电 本 署 (852) 2150 7065 查 询政府 检 疫 设 施 的 供 求 情 况。本 署 会 于 收 妥 所 需 文 件 后 为 有 关 猫 / 狗 预 留 检 疫 设 施。
请 按 以 下 图 片 了 解 进 口 流 程 简 介。
I. 请依照以下申请程序,以电子邮件(icsenquiry@afcd.gov.hk)、亲身或邮寄方式递交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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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微型晶片
- 猫狗须于注射狂犬病疫苗及抽取血液样本前植入能够被AVID或ISO系统读取器检读的微型晶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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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防疫注射
- 猫狗须在离境前不少于30天及不多于一年内接种灭活病毒或重组疫苗的狂犬病防疫注射
- 如属首次接种疫苗,接种时猫狗应至少90日龄大
- 狂犬病防疫注射纪录须注明猫狗的晶片号码、出生日期及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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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传染病的防疫注射
- 猫狗须在离境前不少于14天和不多于一年内接种下列传染病的全面防疫注射:
- 狗 ─ 犬瘟热、犬病毒性肝炎和犬病毒性出血肠炎
- 猫 ─ 猫瘟(猫病毒性肠炎)和猫复合性呼吸系统病(猫流行性感冒) - 有关全面防疫注射,可参考检疫狗╱猫只所需接受全面防疫注射指引 (编号G122)
- 防疫注射纪录须注明猫狗的晶片号码、出生日期及性别
- 猫狗须在离境前不少于14天和不多于一年内接种下列传染病的全面防疫注射:
- 进行狂犬病抗体血液测试并获得合格水平*
- 猫狗须在离境前不少于90天及不多于1年内抽取血液样本进行狂犬病抗体血液测试
- 如属首次接种狂犬病疫苗,血液样本须在疫苗接种后不少于30天抽取
- 测试须由本署认可的化验所以萤光抗体病毒中和试验(FAVN)或快速萤光聚集抑制测试法(RFFIT)进行,并获得合格水平,即抗体浓度不少于每毫升0.5国际单位。有关本署认可的化验所,可参阅"许可证条款DC-06V02"
- 测试报告须注明猫狗的晶片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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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检疫设施
- 递交申请表格以及下列文件:
- 申请人向本署递交申请并取得参考编号后,猫狗将被列入政府动物管理中心检疫设施的等候名单。申请人也可以考虑在持牌检疫中心预订检疫设施(仅限猫只)。你应直接联络持牌检疫中心及向他们提供渔护署的参考编号,并依照其预约程序预订检疫设施。
持牌检疫中心 爱护动物协会
爱护动物协会赛马会百周年中心(青衣中心)2 楼
青衣长辉路 38 号电话: 2232 5555
电邮地址: quarantineservice@spca.org.hk
网址: https://www.spca.org.hk/zh-hant/what-we-do/other-services/licensed-quarantine-centre-for-imported-ca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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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候本署 / 持牌检疫中心确认预留检疫设施的申请
- 因应申请人的需求和检疫设施的数量,等候本署检疫设施的时间会时有增减,现时狗只和猫只的预计等候时间约3-6个月及12个月。
- 申请人可自行向持牌检疫中心查询其检疫设施的等候时间。
- 动物的狂犬病抗体血液测试及防疫注射的有效期可能在等候检疫设施期间过期。如该文件已过期,申请人需重新为动物作血液检测和注射疫苗(请参考第8步)。
- *为避免因测试报告过期而需重新接受狂犬病抗体血液测试,申请人可先申请预留检疫设施。本署会于政府动物管理中心检疫设施可供预留前约6个月以电邮提早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需在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安排动物接受血液测试并递交报告予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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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特别 / 进口许可证
- 待递交全部所需文件(包括狂犬病抗体血液测试合格报告)后,本署会联络申请人以完成许可证的申请。政府动物管理中心会为检疫猫狗安排一个进口期。猫狗必须在指定的预留期间内进口到香港。
- 或如持牌检疫中心确认已为猫狗预留检疫空间,申请人应向渔护署提交由持牌检疫中心发出的确认证明以完成许可证的申请。
- 你需递交下列文件以完成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 递交最新的狂犬病抗体血液测试报告和防疫注射纪录副本(如适用,请参考第8步)
- 填妥"入住动物管理中心检疫设施的声明及承诺书"(UN111) (如选择本署的检疫设施)
- 缴交申请费用(如适用)
费用必须在递交申请表时缴清(除非收到本署另行通知)。首头动物的费用为港币432元。在同一许可证下,每只额外动物的费用为港币102元。亲身提交: 申请人可以现金或本港银行的划线支票付款,收款人须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邮寄: 本地申请人可以本港银行的划线支票付款,请勿邮寄现金。 海外申请人: 费用应以汇票方式缴付。款项须为港币及收款人须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海外申请人亦可委托在香港的亲友或运输机构代为申请。
- 重新接受防疫注射 / 狂犬病抗体血液测试(如适用)
- 如最近一次狂犬病疫苗在预计离境日前多于一年接种,猫狗须重新注射有关疫苗,并应在离境前不少于30天完成注射。
- 如最近一次其他传染病的疫苗在预计离境日前多于一年接种,猫狗须重新注射有关疫苗,并应在离境前不少于14天完成注射。
- 狂犬病抗体血液测试由采血日期起计有效期为一年,如该测试已过期,则需重新接受测试。如该猫狗狂犬病防疫注射在第一次血液测试起一直生效,则猫狗在进行第二次血液测试后不需再等候90天亦可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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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动物付运
- 猫狗须以最快捷及最直接的路线由出口国╱地方运入香港
- 航空运输: 以舱单货物方式
- 海上/陆路运输: 以适当的兽笼运载
- 猫狗须以最快捷及最直接的路线由出口国╱地方运入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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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动物健康证明书
- 动物健康证明书须由政府兽医师签署及盖章,或由注册兽医签署及盖章并由政府兽医师加签
- 须在动物离境前7天内签发
- 证书上须注明动物的晶片号码
- 建议使用本署的动物健康证明书范本文件(VC-DC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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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港前预先通知本署
- 须于猫狗预计抵港前最少24小时通知本署进出口组当值职员
- 抵达香港边境
- 需递交以下正本文件以办理清关手续:
- 特别 / 进口许可证
- 动物防疫注射纪录(狂犬病和其他传染病疫苗)
- 狂犬病抗体血液测试报告
- 由政府兽医师签署及盖章,或由注册兽医签署及盖章并由政府兽医师加签的动物健康证明书
- 需递交以下正本文件以办理清关手续:
- 护送动物前往检疫设施
- 你须提供适当的运输工具运送动物由边境到预留的检疫设施
- 猫狗运送期间会由本署职员护送
- 完成最少30日的隔离检疫
II. 递 交 表 格
可 亲 身 递 交 或 邮 寄 至 以 下 许 可 证 办 事 处:
香 港 九 龙 长 沙 湾 道 303 号
长 沙 湾 政 府 合 署 5 楼 10 号 柜 台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进 出 口 科 签 证 及 认 证 组
办 公 时 间: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上 午 八 时 三 十 分 至 中 午 十 二 时 三 十 分
下 午 一 时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五 时 十 五 分
(星 期 六 、日 及 公 众 假 期 休 息)
申请人亦可透过「贸易单一窗口」申请有关特别/入口许可证。有关详情,请浏览www.tradesinglewindow.hk 。
III. 处 理 许 可 证 时 间
如 所 需 资 料 齐 备 , 需 时 三 个 工 作 天 处 理 ( 即 由 递 交 表 格 及 缴 妥 许 可 证 费 用 当 天 起 计 至 发 出 许 可 证 需 时 五 个 工 作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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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预 早 申 请 及 预 留 邮 寄 时 间 , 并 尽 早 替 宠 物 接 受 防 疫 注 射。 |
IV. 发 送 方 式
- 本 署 将 会 用 平 邮 或 空 邮 ( 海 外 ) 邮 寄 至 指 定 地 址 , 申 请 表 需 夹 附 写 上 地 址 的 信 封( 不 需 贴 上 邮 票 )。
- 为 免 邮 误 , 申 请 人 可 选 择 自 行 或 委 派 代 表 到 本 署 领 取 。 本 署 不 会 以 传 真 或 电 邮 方 式 发 送 许 可 证 。
请 留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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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第 三 A 组 国 家 / 地 方 进 口 的 猫 狗 须 在 本 署 辖 下 的 动 物 管 理 中 心 (检 疫 中 心 简 介) (PDF 格 式)或持牌检疫中心 接 受 至 少 为 期 三十日检 疫, 期 间 所 需 费 用 由 申 请 人 负 责。 因 应 市 民 对检 疫 设 施 的 需 求 时 有 增 减,本 署 建 议 你 提 早 至 少 12 个 月 预 约 猫 只 及 狗 只 排 期 以 免 你 进 口 有 关 动 物 的 计 划 有 所 延 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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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获 得 许 可 证 之 前 ,请 不 要 安 排 宠 物 付 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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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署 发 出 的 特 别 许 可 证 分 为 正 副 两 份 ,请 保 留 正 本 ( 白 色 ) 以 便 领 回 抵 港 动 物。 航 空 或 船 公 司 在 接 受 付 运 宠 物 前 , 或 会 要 求 动 物 主 人 出 示 许 可 证 副 本 ( 黄 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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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离 开 香 港 的 宠 物 , 回 港 时 亦 受 上 述 同 样 的 入 境 及 检 疫 限 制 。 若 把 已 离 港 的 宠 物 带 回 本 港 , 须 预 先 获 本 署 签 发 的 特 别 许 可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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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第 一 、 二 、三 A 及 三 B 组 国 家 / 地 方 进 口 的 猫 狗 , 如 本 署 认 为 其 来 历 不 明 、 所 需 文 件 不 妥 当 或 在 检 疫 期 出 现 可 疑 病 征 等 , 可 因 需 要 将 检 疫 期 延 长 至 最 少 四 个 月 或 将 动 物 遣 返 来 源 地 , 费 用 由 入 口 者 负 责 。
-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办 公 室 位 置 图
查 询
电 话 :(852) - 1823
电 邮 :icsenquiry@afc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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