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猫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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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新 消 息 本署对从部分国家/地区进口猫狗到香港的入口要求进行了检讨,有关出口国家/地方的组别已经更新并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生效。第一组及第二组国家/地方的类别维持不变,但原属第三组的国家/地方已被改为第三B组。而新设立的第三A组国家/地方将采用新的许可证条款和检疫要求。所有已签发从第三组国家/地方进口或过境猫狗的许可证在到期日前仍然有效。请按下方连结以了解更多资讯。 由2025年6月3日起,内地已被纳入第三A组别国家/地区。请点击此处查阅从内地进口猫狗的最新检疫安排。 特 别 许 可 证 除 事 先 获 得 本 署 签 发 的 特 别 许 可 证 , 否 则 不 得 把 任 何 猫 狗 输 入 本 港 ( 不 论 是 进 口 或 转 口 ) 。 香 港 法 例 第 139 章 《 公 众 卫 生 ( 动 物 及 禽 鸟 ) 规 例 》 及 第 421 章 《 狂 犬 病 规 例 》 , 由 本 署 负 责 执 行 。 该 等 条 例 载 有 规 定 , 透 过 管 制 鸟 兽 输 入 香 港 , 预 防 动 物 疾 病 及 狂 犬 病 的 传 入 。 i. 经 香 港 转 口 的 猫 狗 请 点 击 此 处 阅 读 经 香 港 转 口 猫 / 狗 的 安 排
ii. 进 口 猫 狗 到 香 港 请 检 查 狗 / 猫 的 来 源 国 家 / 地 方 , 并 点 击 第 一 组 、 第 二 组 或 第 三 A 及 第 三 B 组 类 别 中 相 应 的 申 请 程 序 连 结 , 以 了 解 进 口 要 求 和 申 请 的 详 情 。 由 于 此 等 国 家 / 地 方 的 狂 犬 病 疫 区 情 况 及 其 他 因 素 可 能 转 变 , 下 表 可 随 时 修 订 。
iii. 居留证明豁免书计划
进 口 / 转 口 猫只狗 只 需 知 i. 禁 止 的 狗 只 品 种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第 167 章 附 属 法 例 D 危 险 狗 只 规 例 附 表 1 所 列 的 格 斗 狗 只,即 所 属 种 类 名 称 为 比 特 斗 牛 㹴(或 称 为 美 国 斯 塔 福 郡 㹴)、日 本 土 佐 犬、阿 根 廷 杜 告 狗、巴 西 非 拉 狗 及 该 四 个 品 种 的 任 何 混 种 狗 只 均 不 准 进 口 本 港 / 经 香 港 转 口。如 进 口 斯 塔 福 郡 斗 牛 㹴(Staffordshire Bull Terrier),你 必 须 于 提 交 申 请 时 连 同 一 份 法 定 声 明 以 证 明 该 狗 的 品 种。如 需 查 询 某 些 品 种 的 狗 可 否 入 口 香 港 , 建 议 查 询 人 应 直 接 与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联 络 。
ii. 特 别 的 猫 只 品 种 如 欲 进 口 / 经 香 港 转 口 孟 加 拉 猫(Bengal cat),必 须 提 供 文 件 以 证 明 该 猫 只 已 混 有 五 代 或 五 代 以 上 的 家 猫 血 统。请 与 本 署 联 络 查 询 所 需 文 件。如 需 查 询 某 些 品 种 的 猫 可 否 入 口 香 港 , 建 议 查 询 人 应 直 接 与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联 络 。 iii. 狗只牌照 根据香港法例,所有五个月大或以上的狗只必须申请领狗只牌照并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相关手续及费用须由持证人或其代理人于狗只抵港后办理及支付。有关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afcd.gov.hk/tc_chi/quarantine/qua_ie/qua_ie_ies/qua_ie_ies_info.html 进 口 残 疾 人 士 辅 助 犬 (DAD)的 特 别 安 排 残 疾 人 士 辅 助 犬 (DAD) 可 定 义 为 一 种 已 接 受 过 训 练 的 犬 只 , 专 门 辅 助 身 体 有 残 疾 的 人 士 以 便 能 较 独 立 地 生 活 。辅 助 犬 的 特 性 是 勤 力 、 具 服 从 性 及 没 有 攻 击 性 。 辅 助 犬 有 良 好 的 防 疫 注 射 纪 录 及 定 期 由 兽 医 监 察 健 康 状 况 以 确 保 它 们 能 抵 抗 各 种 主 要 传 染 病 。情 绪 支 援 犬 只 (Emotional Support Dogs) 并 不 视 为 伤 残 人 士 辅 助 犬 。 本 署 已 推 出 措 施 方 便 残 疾 人 士 申 请 从 外 地 进 口 辅 助 犬 。 只 要 通 过 一 次 血 液 测 试 证 实 有 足 够 狂 犬 病 抗 体 就 可 豁 免 在 本 署 的 动 物 管 理 中 心 接 受 检 疫 及 须 于 离 境 前 在 出 口 国 家 / 地 方 住 满 六 个 月 的 规 定 ,而 血 液 测 试 必 须 在 出 口 前 至 少 六 个 月 进 行。 此 项 措 施 适 用 于 从 任 何 国 家 / 地 方 出 口 的 辅 助 犬 。 申 请 进 口 辅 助 犬 时 须 向 本 署 缴 交 特 别 许 可 证 费 用 及 递 交 以 下 所 有 文 件 :
残 疾 人 士 辅 助 犬 进 口 香 港 前 需 要 事 先 在 海 外 办 理 的 证 明 书 已 详 列 于 许 可 证 条 款 DC-13v01 为 便 利 正 确 的 证 明 , 填 写 动 物 健 康 证 明 书 时 务 请 使 用 本 署 提 供 的 表 格 表 格 编 号 VC-dad 如 想 将 残 疾 人 士 辅 助 犬 寄 载 于 航 机 客 舱 内 ,请 预 先 得 到 本 署 批 准 。运 送 前 ,请 先 向 本 署 查 询 申 请 有 关 批 准 事 宜 。 详 情 请 联 络 本 署 。 查 询 电 话 : (852) -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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