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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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猫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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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许 可 证

除 事 先 获 得 本 署 签 发 的 特 别 许 可 证 , 否 则 不 得 把 任 何 猫 狗 输 入 本 港 ( 不 论 是 进 口 或 转 口 ) 。

有 关 条 例

香 港 法 例 第 139 章 《 公 众 卫 生 ( 动 物 及 禽 鸟 ) 规 例 》第 421 章 《 狂 犬 病 规 例 》 , 由 本 署 负 责 执 行 。 该 等 条 例 载 有 规 定 , 透 过 管 制 鸟 兽 输 入 香 港 , 预 防 动 物 疾 病 及 狂 犬 病 的 传 入 。

 

申 请 程 序

i. 经 香 港 转 口 的 猫 狗

请 点 击 此 处 阅 读 经 香 港 转 口 猫 / 狗 的 安 排

 

ii. 进 口 猫 狗 到 香 港

请 检 查 狗 / 猫 的 来 源 国 家 / 地 方 , 并 点 击 第 一 组 、 第 二 组 或 第 三 组 类 别 中 相 应 的 申 请 程 序 连 结 , 以 了 解 进 口 要 求 和 申 请 的 详 情 。

由 于 此 等 国 家 / 地 方 的 狂 犬 病 疫 区 情 况 及 其 他 因 素 可 能 转 变 , 下 表 可 随 时 修 订 。

第 一 组
第 一 组 的 申 请 程 序

第 二 组
第 二 组 的 申 请 程 序

第 三 组
第 三 组 的 申 请 程 序

  • 澳 洲
  • 斐 济
  • 夏 威 夷
  • 爱 尔 兰
  • 日 本
  • 纽 西 兰
  • 英 国
  • 泽西行政区
  • 奥地利
  • 巴林
  • 百慕达
  • 加拿大
  • 塞浦路斯
  • 捷克共和国
  • 芬兰
  • 德国
  • 关岛
  • 意大利
  • 卢森堡
  • 马耳他
  • 挪威
  • 巴布亚新畿内亚
  • 塞舌尔
  • 所罗门群岛
  • 西班牙
  • 瑞士
  • 台湾
  • 瓦努阿图
  • 巴哈马
  • 比利时
  • 汶莱
  • 开曼群岛
  • 丹麦
  • 法国
  • 直布罗陀
  • 冰岛
  • 牙买加
  • 马尔代夫群岛
  • 毛里求斯
  • 新喀里多尼亚
  • 葡萄牙
  • 韩国
  • 新加坡
  • 瑞典
  • 荷兰
  • 美国(本土)
  • 维尔京群岛

其 他 未 被 列 入 第 一 组 和 第 二 组 类 别 的 国 家 / 地 方

 

iii. 进 口 / 转 口 狗 只 需 知 - 禁 止 的 狗 只 品 种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第 167 章 附 属 法 例 D 危 险 狗 只 规 例 附 表 1 所 列 的 格 斗 狗 只,即 所 属 种 类 名 称 为 比 特 斗 牛 㹴(或 称 为 美 国 斯 塔 福 郡 㹴)、日 本 土 佐 犬、阿 根 廷 杜 告 狗、巴 西 非 拉 狗 及 该 四 个 品 种 的 任 何 混 种 狗 只 均 不 准 进 口 本 港 / 经 香 港 转 口。如 进 口 斯 塔 福 郡 斗 牛 㹴(Staffordshire Bull Terrier),你 必 须 于 提 交 申 请 时 连 同 一 份 法 定 声 明 以 证 明 该 狗 的 品 种。如 需 查 询 某 些 品 种 的 狗 可 否 入 口 香 港 , 建 议 查 询 人 应 直 接 与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联 络 。

比特斗牛㹴日本土佐犬阿根廷杜告狗巴西非拉狗

iv. 进 口 / 转 口 猫 只 需 知 - 特 别 的 猫 只 品 种

如 欲 进 口 / 经 香 港 转 口 孟 加 拉 猫(Bengal cat),必 须 提 供 文 件 以 证 明 该 猫 只 已 混 有 五 代 或 五 代 以 上 的 家 猫 血 统。请 与 本 署 联 络 查 询 所 需 文 件。如 需 查 询 某 些 品 种 的 猫 可 否 入 口 香 港 , 建 议 查 询 人 应 直 接 与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联 络 。

 

伤 残 人 士 辅 助 犬 的 特 别 安 排

进 口 伤 残 人 士 辅 助 犬 (DAD)

伤 残 人 士 辅 助 犬 (DAD) 可 定 义 为 一 种 已 接 受 过 训 练 的 犬 只 , 专 门 辅 助 身 体 有 残 疾 的 人 士 以 便 能 较 独 立 地 生 活 。辅 助 犬 的 特 性 是 勤 力 、 具 服 从 性 及 没 有 攻 击 性 。 辅 助 犬 有 良 好 的 防 疫 注 射 纪 录 及 定 期 由 兽 医 监 察 健 康 状 况 以 确 保 它 们 能 抵 抗 各 种 主 要 传 染 病 。情 绪 支 援 犬 只 (Emotional Support Dogs) 并 不 视 为 伤 残 人 士 辅 助 犬 。

本 署 已 推 出 措 施 方 便 伤 残 人 士 申 请 从 外 地 进 口 辅 助 犬 。 只 要 通 过 一 次 血 液 测 试 证 实 有 足 够 狂 犬 病 抗 体 就 可 豁 免 在 本 署 的 动 物 管 理 中 心 接 受 检 疫 及 须 于 离 境 前 在 出 口 国 家 / 地 方 住 满 六 个 月 的 规 定 ,而 血 液 测 试 必 须 在 出 口 前 至 少 六 个 月 进 行。 此 项 措 施 适 用 于 从 任 何 国 家 / 地 方 出 口 的 辅 助 犬 。

申 请 进 口 辅 助 犬 时 须 向 本 署 缴 交 特 别 许 可 证 费 用 及 递 交 以 下 所 有 文 件 :

  1. 已 填 妥 之 特 别 许 可 证 (适 用 于 动 物 及 禽 鸟 进 口 / 过 境 / 转 口) 申 请 表 - 表 格 编 号 AF240 (518KB)  e-Form智方便和 授 权 书 及 声 明 - 表 格 编 号 UN110  (范本文件)
  2. 已 填 妥 之 输 入 伤 残 人 士 辅 助 犬 伤 残 人 士 声 明 书 – 表 格 编 号 PC102 (149KB)  e-Form
  3. 辅 助 犬 证 明 书 – 由 国 际 辅 助 犬 组 织 (Assistance Dogs International) 及 国 际 导 盲 犬 联 盟 (International Guide Dog Federation) 认 可 的 机 构 签 发 以 证 明 该 动 物 是 合 资 格 的 辅 助 犬
  4. 狂 犬 病 抗 体 血 液 测 试 报 告
  5. 已 填 妥 之 补 充 证 书 – 表 格 编 号 PC103 或 PC104  (范本文件)
  6. 防 疫 注 射 证 明

伤 残 人 士 辅 助 犬 进 口 香 港 前 需 要 事 先 在 海 外 办 理 的 证 明 书 已 详 列 于 许 可 证 条 款 DC-13v01 .

为 便 利 正 确 的 证 明 , 填 写 动 物 健 康 证 明 书 时 务 请 使 用 本 署 提 供 的 表 格 表 格 编 号 VC-dad  (范本文件) 。 狂 犬 病 抗 体 血 液 测 试 的 详 细 资 料 可 参 阅 狂 犬 病 抗 体 测 试 注 意 事 项 表 格 编 号 G113 (范本文件)

如 想 将 伤 残 人 士 辅 助 犬 寄 载 于 航 机 客 舱 内 ,请 预 先 得 到 本 署 批 准 。运 送 前 ,请 先 向 本 署 查 询 申 请 有 关 批 准 事 宜 。

详 情 请 联 络 本 署 。

查 询

电 话 : (852) - 1823
电 邮 : icsenquiry@afc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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