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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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香港转口猫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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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 外 地 经 香 港 转 运 的 猫 狗 (转 机 或 改 变 运 送 方 式 ),须 预 先 取 得 本 署 签 发 的 许 可 证 , 否 则 不 得 把 任 何 猫 狗 经 香 港 转 运 。
  • 倘 若 该 动 物 在 香 港 整 段 期 间 停 留 在 原 来 的 飞 机 或 船 只 内 , 则 不 须 领 有 许 可 证 , 但 入 口 者 仍 须 遵 照 目 的 地 国 家 / 地 方 的 入 口 条 款 。

经 香 港 转 口 的 猫 狗

I. 提 交 申 请 文 件

  1. 申 请 者 须 填 妥 指 定 的 表 格 (表 格 编 号 AF240e-Form 及 表 格 编 号 UN110) 或 (表 格 编 号 AF301e-Form 适 用 于 从 内 地 经 香 港 转 口) (PDF 格 式) 。 表 格 可 以 下 载 使 用 、从 电 脑 互 换 电 话 (852) 2708 8885 以 传 真 或 致 电 (852) 1823 索 取 。
  2. 申 请 者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或 护 照 ( 如 以 邮 递 形 式 申 请,则 须 提 交 香 港 身 份 证 或 护 照 的 影 印 本 )。
  3. 如 经 香 港 再 出 口 之 目 的 地 为 澳 门,则 动 物 在 出 口 前 , 持 证 人 须 出 示 有 效 的 澳 门 入 口 证(Authorizacao)以 供 查 阅。有 关 动 物 必 须 透 过 获 准 之 运 输 工 具 运 往 澳 门。

II. 缴 交 费 用

费 用 必 须 在 递 交 申 请 表 时 缴 清 ( 除 非 收 到 本 署 另 行 通 知 )。 首 头 动 物 的 费 用 为 港 币 432 元。 在 同 一 许 可 证 下 ,每 只 额 外 动 物 的 费 用 为 港 币 102 元 。

从 内 地 进 口 的 猫 狗 ,入 口 许 可 证 的 申 请 费 用 全 免 。

亲 身 提 交: 申 请 人 可 以 现 金 或 本 港 银 行 的 划 线 支 票 付 款 , 收 款 人 须 为"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邮 寄: 本 地 申 请 人 可 以 本 港 银 行 的 划 线 支 票 付 款 , 请 勿 邮 寄 现 金。
海 外 申 请 人: 费 用 应 以 汇 票 方 式 缴 付。款 项 须 为 港 币 及 收 款 人 须 为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海 外 申 请 人 亦 可 委 托 在 香 港 的 亲 友 或 运 输 机 构 代 为 申 请。

III. 递 交 表 格

可 亲 身 递 交 或 邮 寄 至 以 下 许 可 证 办 事 处:

香 港 九 龙 长 沙 湾 道 303 号
长 沙 湾 政 府 合 署 5 楼 10 号 柜 台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进 出 口 科 签 证 及 认 证 组

办 公 时 间: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上 午 八 时 三 十 分 至 中 午 十 二 时 三 十 分
           下 午 一 时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五 时 十 五 分
          (星 期 六 、日 及 公 众 假 期 休 息)

申请人亦可透过「贸易单一窗口」申请有关特别 /入口许可证。有关详情,请浏览www.tradesinglewindow.hk

IV. 处 理 许 可 证 时 间

如 所 需 资 料 齐 备 , 需 时 三 个 工 作 天 处 理 ( 即 由 递 交 表 格 及 缴 妥 许 可 证 费 用 当 天 起 计 至 发 出 许 可 证 需 时 五 个 工 作 天 )。

请 预 早 申 请 及 预 留 邮 寄 时 间,并 尽 早 替 宠 物 接 受 防 疫 注 射。

V. 发 送 方 式

  • 本 署 将 会 用 平 邮 或 空 邮 ( 海 外 ) 邮 寄 至 指 定 地 址 , 申 请 表 需 夹 附 写 上 地 址 的 信 封( 不 需 贴 上 邮 票 )。
  • 为 免 邮 误 , 申 请 人 可 选 择 自 行 或 委 派 代 表 到 本 署 领 取 。 本 署 不 会 以 传 真 或 电 邮 方 式 发 送 许 可 证 。

VI.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 六 个 月 , 但 只 可 付 运 动 物 一 次 。 动 物 必 须 在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截 止 前 输 入 香 港 。
  • 如 需 要 延 期 , 须 于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提 出 申 请 并 缴 交 相 关 费 用 。
  • 每 次 延 期 以 三 十 天 为 限 , 有 关 处 理 由 递 交 申 请 及 缴 妥 费 用 当 天 起 计 需 时 三 个 工 作 天。

进 口 要 求

请 于 进 口 动 物 前 细 心 阅 读 许 可 证 条 款 并 确 保 已 完 全 遵 守 有 关 条 款。没 有 遵 守 许 可 证 条 款,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动 物 被 遣 送 回 出 口 国 ╱ 地 方 或 在 高 级 兽 医 师 所 指 定 的 时 期 内 接 受 检 疫,有 关 费 用 和 风 险 将 由 持 证 人 ╱ 代 理 人 承 担 。而 持 证 人 ╱ 代 理 人 可 能 会 遭 检 控。

除 非 获 得 事 先 批 准 , 否 则 动 物 不 得 在 香 港 停 留 超 过 24 小 时。必 须 在 该 期 限 结 束 前 立 即 进 行 转 运 。

转 运 来 源 地 中 国 内 地 除 外 中 国 内 地
许 可 证 DC-10v03 DC-11v03
动 物 健 康 证 明 书 表 格 请 参 考 该 国 家 / 地 方 的 要 求

  请 留 意

  • 在 获 得 许 可 证 之 前 ,请 不 要 安 排 宠 物 付 运。

  • 本 署 发 出 的 特 别 许 可 证 分 为 正 副 两 份 ,请 保 留 正 本 ( 白 色 ) 以 便 领 回 抵 港 动 物。 航 空 或 船 公 司 在 接 受 付 运 宠 物 前 , 或 会 要 求 动 物 主 人 出 示 许 可 证 副 本 ( 黄 色 )。

  • 已 离 开 香 港 的 宠 物 , 回 港 时 亦 受 上 述 同 样 的 入 境 及 检 疫 限 制 。 若 把 已 离 港 的 宠 物 带 回 本 港 , 须 预 先 获 本 署 签 发 的 特 别 许 可 证 。

  • 从 第 一 、 二 及 第 三 组 国 家 / 地 方 进 口 的 猫 狗 , 如 本 署 认 为 其 来 历 不 明 、 所 需 文 件 不 妥 当 或 在 检 疫 期 出 现 可 疑 病 征 等 , 可 因 需 要 将 检 疫 期 延 长 至 最 少 4 个 月 或 将 动 物 遣 返 来 源 地 , 费 用 由 入 口 者 负 责 。

  •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办 公 室 位 置 图
  • 请 点 击 以 下 图 片 了 解 进 口 流 程 简 介。

    转口猫狗的申请程序

     

查 询

电 话 :(852) - 1823
电 邮 :icsenquiry@afc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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