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 么 是 合 作 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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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作 社 是 社 会 人 士 自 愿 组 织 而 成 的 自 治 团 体 , 在 共 同 拥 有 及 民 主 管 理 的 原 则 下 营 运 , 以 满 足 社 员 间 的 共 同 经 济 、 社 会 和 文 化 上 的 需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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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作 社 是 以 公 司 形 式 注 册 以 外 的 另 一 种 法 人 团 体 。 合 作 社 以 自 助 互 助 的 精 神 集 合 人 力 资 源 , 向 社 员 提 供 服 务 及 支 援 。
- 合 作 社 须 依 照 合 作 社 的 七 项 基 本 原 则 营 运 : -
- 自 愿 组 合 , 社 籍 公 开 。
- 一 人 一 票 , 民 主 管 理 。
- 独 立 运 作 , 高 度 自 治 。
- 协 助 推 动 经 济 活 动 。
- 提 倡 公 民 教 育 , 广 用 资 讯 科 技 。
- 进 行 合 作 社 之 间 的 相 互 经 济 合 作 。
- 关 注 社 会 及 生 态 环 境 。
如 何 监 管 合 作 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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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确 保 每 位 社 员 在 合 作 社 的 业 务 上 享 有 同 等 的 权 益 ( 平 等 及 公 平 ) , 以 及 防 止 诈 骗 事 件 发 生 , 合 作 社 须 遵 照 规 则 营 运 , 以 落 实 有 效 的 管 治 , 而 其 利 润 的 处 置 亦 受 限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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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合 作 社 解 散 时 , 其 剩 余 的 资 金 由 合 作 社 注 册 官 酌 情 决 定 , 使 用 于 任 何 合 作 事 务 的 用 途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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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作 社 的 基 本 原 则 已 包 含 于 香 港 法 例 第 33 章 《 合 作 社 条 例 》 中 , 而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署 长 获 委 任 为 合 作 社 注 册 官 , 负 责 合 作 社 的 注 册 及 监 管 事 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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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何 人 士 若 非 注 册 合 作 社 或 未 经 行 政 长 官 的 核 准 , 不 得 以 「 合 作 社 」 一 词 为 名 称 或 称 号 的 一 部 分 而 进 行 贸 易 或 经 营 业 务 。
如 何 成 立 合 作 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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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立 一 个 约 五 人 的 筹 备 委 员 会 , 在 人 力 和 其 他 方 面 筹 集 资 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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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 开 会 议 以 讨 论 建 议 中 的 合 作 社 的 组 织 架 构 ( 如 合 作 社 的 名 称 、 宗 旨 、 社 员 的 共 同 连 系 、 股 本 及 业 务 范 围 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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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由 合 作 社 注 册 官 提 供 的 章 程 范 本 , 草 拟 合 作 社 章 程 并 选 定 社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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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社 员 ( 最 少 十 人 而 各 人 均 年 满 18 岁 ) 。
申请注册合作社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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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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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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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十名或以上人士,自愿组织成立合作社以按照合作原则促进社员的经济利益为宗旨,或是为了便利该类合作社的运作,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第33章《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注册。合作社注册官(现时由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兼任)负责合作社及其章程的注册、查核或审计帐目及督导其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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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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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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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须符合以下规定,才合资格成为合作社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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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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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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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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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作社章程所描述的合作社经营地区内居住或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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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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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前的筹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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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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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致电2150 6762,电邮致mailbox@afcd.gov.hk 或亲临九龙长沙湾道303号长沙湾政府合署6楼渔农自然护理署的合作社及储蓄互助社管理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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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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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管理组将提供有关合作原则及运作的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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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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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管理组将协助草拟准备采用的章程文本及填写订明格式的注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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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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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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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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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申请书须连同合作社拟采用的章程文本3份一并呈交合作社注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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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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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注册官如信纳合作社的申请已符合条例的条文,而其所拟采用的章程亦与条例并无抵触,并如认为适当,可于3个工作天内将该合作社及其章程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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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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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一经注册,注册官将免收费用而向合作社发给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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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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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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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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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其批准并由其签署证实的合作社章程文本一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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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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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条例及规则》的文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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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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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税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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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条例》第14条,任何人,包括合作社,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就该利润纳税。合作社并非《税务条例》第24(1)条下的「会社或相类似的机构」,因此第24(1)条中有关任何人经营任何「会社或相类似的机构」在某些情况下不被当作经营业务的条文并不适用于合作社。合作社须就其入息及开支以英文或中文备存足够的纪录,以便税务局能确定来自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应评税利润。该等纪录须在相关的交易、作为或营运完成后,保留为期最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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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申 请 注 册 ?
如 何 经 营 合 作 社 ?
- 为 制 订 政 策 及 推 行 社 务 的 会 议 计 有 :
- 社 员 大 会
- 社 员 特 别 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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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事 会 会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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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事 会 由 五 人 组 成 , 负 责 管 理 合 作 社 的 社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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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事 会 成 员 在 每 年 社 员 大 会 中 以 「 一 人 一 票 」 选 举 方 式 产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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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事 会 成 员 不 能 支 取 薪 金 或 任 何 报 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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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作 社 的 最 高 权 力 架 构 为 社 员 大 会 , 理 事 会 只 负 责 执 行 社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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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作 社 须 妥 善 保 存 所 有 会 计 簿 册 、 单 据 及 记 录 , 以 便 由 注 册 官 授 权 的 人 士 进 行 审 计 。
香 港 法 例 第 33 章 《 合 作 社 条 例 》 及 《 合 作 社 规 则 》 的 文 本 , 于 政 府 刊 物 销 售 处 有 售 。 至 于 电 子 文 本 , 则 可 浏 览 律 政 司 网 址 内 的 「 双 语 法 例 资 料 系 统 」 。
网 址 :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_lang=zh-Hant-HK
如 何 成 立 储 蓄 互 助 社 ?
申请注册储蓄互助社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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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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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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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十五名或以上人士,自愿组织成立储蓄互助社以在社员间提倡节俭、收取其社员的储蓄作为股份的付款或作为存款及专为援助或生产的目的而贷款给其社员为宗旨,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第119章《储蓄互助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注册。储蓄互助社注册官(现时由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兼任)负责储蓄互助社及其章程的注册、审查及查讯及督导其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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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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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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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符合以下规定,才合资格提交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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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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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16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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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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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最少3人不少于21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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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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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储蓄互助社拟采用之章程所界定的在职业、受雇工作、社团组织或居住范围有共同连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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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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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前的筹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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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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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电2388 0177香港储蓄互助社协会(以下称“协会”)查询。协会成立的宗旨是向储蓄互助社提供教育及谘询服务并协助组织储蓄互助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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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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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将提供有关储蓄互助社原则及运作的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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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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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将协助草拟准备采用的章程文本及填写订明格式的组织章程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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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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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致电2150 6762,电邮致mailbox@afcd.gov.hk 或亲临九龙长沙湾道303号长沙湾政府合署6楼渔农自然护理署的合作社及储蓄互助社管理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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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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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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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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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在两名见证人面前,签署组织章程大纲一式两份,并安排将该两份组织章程大纲连同储蓄互助社拟采用的章程文本2份一并送交注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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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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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组织章程大纲内签署的人须委任一名临时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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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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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官在收到注册申请后,可作出他认为需要的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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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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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官如信纳以下事项,可于3个工作天内将该储蓄互助社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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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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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采用的章程与条例任何条文并无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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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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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采用的章程足以使该储蓄互助社能贯彻其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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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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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团体对社籍作出限制是为了确保社员之间有合理的个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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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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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申请人有合理机会能贯彻储蓄互助社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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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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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申请人及其申请均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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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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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互助社一经注册,注册官将免收费用而向储蓄互助社发给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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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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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章程大纲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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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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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一份,其上注明注册官的批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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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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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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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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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税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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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条例》第14条,任何人,包括储蓄互助社,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就该利润纳税。储蓄互助社并非《税务条例》第24(1)条下的「会社或相类似的机构」,因此第24(1)条中有关任何人经营任何「会社或相类似的机构」在某些情况下不被当作经营业务的条文并不适用于储蓄互助社。储蓄互助社须就其入息及开支以英文或中文备存足够的纪录,以便税务局能确定来自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应评税利润。该等纪录须在相关的交易、作为或营运完成后,保留为期最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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