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 境 的 列 名 物 种 也 受 条 例 管 制 。 任 何 濒 危 物 种 , 须 附 同 出 口 国 《 公 约 》 管 理 机 构 签 发 的 《 公 约 》 文 件 。 有 关 物 品 在 港 逗 留 其 间 , 是 由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或 获 授 权 人 员 所 控 制 的 。
倘 过 境 物 品 为 活 体 动 物 , 条 例 亦 要 求 须 在 预 期 抵 港 前 至 少 3 个 工 作 天 , 将 所 有 资 料 通 知 本 署 。
经 空 运 抵 港 须 通 知 进 出 口 科 的 机 场 办 事 处 |
电 话 : 2116 0175 |
传 真 : 2116 0176 |
经 边 境 抵 港 须 通 知 进 出 口 科 的 文 锦 渡 办 事 处 |
电 话 : 2673 4443 |
传 真 : 2652 5298 |
以 其 他 运 输 途 径 抵 港 须 通 知 濒 危 物 种 保 护 科 |
电 话 : 2150 6986 |
传 真 : 2377 4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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