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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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动物物种的贸易管制

香港法例第586章《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列出管制濒危物种贸易的细则。它亦载有受管制物种的名单、许可证费用及适用于香港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指引。

动物贸易商如 进口、从公海引进、出口、再出口或管有受管制动物物种作商业用途,不论属活体的、死体的、其部分或衍生物,必须遵守此条例对有关物种的许可证规定。

附录I动物物种

野生的附录 I 动物物种的商业贸易已被禁止,本署不会发出许可证。惟来自已在《公约》秘书处登记的养殖场为商业目的而圈养繁殖的附录 I 动物,可用作商业贸易。进口、出口、再出口或管有上述附录 I 动物物种,须事先领有由本署发出的许可证。

 

附录II 动物物种

进口附录 II 动物物种,必须出示出口地签发的有效《公约》出口准许证。如属野生的活体标本,必须事先领有由本署发出的进口许可证。

出口或再出口附录 II 动物物种,必须事先向本署申领许可证。

管有源自野生的附录 II活体动物,必须领有许可证。每张许可证按存放地点发出。贸易商如有文件证据(如就该动物发出的《公约》文件)证明有关动物并非源自野生的附录 II 活体动物,则无须领有管有许可证。

 

附录III动物物种

进口附录 III 动物物种,必须出示出口地签发的有效《公约》出口准许证或产地来源证。出口或再出口须事先领有由本署发出的许可证。

因此,如你打算出售的动物属此条例下的受管制物种,你须事先向渔护署申领许可证。有关动物亦须于进口或出口时经获授权人员查验。请按此参阅有关条例。

任何人士如违反《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有关申领许可证的规定,可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罸款港币10,000,000港元及监禁10年。

 

渔农自然护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