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为实施《公约》的《10-05措施》(只提供英文版本),政府订立了《南极海洋生物资源(犬牙鱼产品证书制度)规例》(第635A章),以规管犬牙鱼的贸易。任何人除非持有由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渔护署署长)发出的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再出口许可证,否则不得进口、出口或再出口任何活体或已死的犬牙鱼产,包括任何犬牙鱼的鱼肉或其他部分(不论是未经烹煮,或以任何方式加工或保质处理者)。申请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再出口许可证,须以指定的表格向渔护署署长提出,并须缴交订明费用,以及附有拟进口、出口或再出口的犬牙鱼产的相关制度证书。申请详情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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