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渔业管理措施
辅助渔业管理措施 为推动本港渔业持续发展,《2012年渔业保护(修订)条例》(《修订条例》)于2012年6月15日生效。政府当局将推行一系列规管捕鱼活动的辅助渔业管理措施,包括本地渔船登记制度及研究捕鱼许可证政策。
本地渔船登记制度
本地渔船船东必须为其用作在香港水域捕鱼的渔船向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渔护署署长)提交登记申请。有关登记为一次过登记,在渔船的整个使用年期内一直有效,无须续期。渔护署署长会向已登记船只的船东发出《本地渔船登记证明书》。渔护署署长亦可批准转让已登记船只的拥有权,或以另一艘船只替代已登记船只的申请,但其引擎功率不得超过被替代船只的引擎功率。
任何人如欲使用或借助已登记船只(或其附属船只)在香港水域范围内从事捕鱼活动,必须按登记证明书所载的详情及条件(即指定的船只引擎功率、附属船只数目上限、捕鱼方法、器具、范围及时间)从事捕鱼活动。渔护署署长亦会备存一份已登记船只登记册,供公众查阅。
研究捕鱼许可证
《修订条例》规定,如有人提出申请,渔护署署长可按照他认为适合的条件,发出研究捕鱼许可证,准许为科学研究、环境监测或相关目的而使用或借助本地渔船进行捕鱼活动。
罚则
根据《修订条例》,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在下列情况下于香港水域从事捕鱼活动,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100,000元及监禁6个月∶
4. 使用或借助非本地渔船。
申请表格
查询
渔农自然护理署
渔业执行及特别项目科
牌照及执行组
地址:九龙长沙湾道303号长沙湾政府合署8楼
查询热线:2150 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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