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的主要職責包括:
促進漁農生產及改善生產力;
管理政府新鮮副食品批發市場;
保護動植物及自然生境;
管理郊野公園、特別地區、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
保護瀕危物種;
保障動物福利;以及
控制動植物疾病。
本署署長及副署長負責整體行政管理外,轄下設立五個功能分署,執行不同的工作:
農業分署;
漁業分署;
檢驗及檢疫分署;
自然護理分署;以及
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分署。
以下章節詳細闡述各分署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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