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4
跳至内容

常见问题

Q1 什 么 是 《 濒 危 野 生 动 植 物 种 国 际 贸 易 公 约 》 ?
 

为 了 确 保 野 生 动 植 物 标 本 的 国 际 贸 易 不 会 危 害 到 这 些 物 种 的 生 存 , 各 国 于 一 九 七 三 年 签 订 了 《 濒 危 野 生 动 植 物 种 国 际 贸 易 公 约 》 ( 《 公 约 》 ) , 并 于 一 九 七 五 年 全 面 实 施 , 透 过 许 可 证 制 度 规 管 濒 危 动 植 物 的 进 口 和 出 口 。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四 月 , 全 球 已 超 过 180 个 缔 约 国 。

《 公 约 》 按 物 种 受 国 际 贸 易 威 胁 的 程 度 , 将 三 万 多 种 濒 危 动 植 物 分 别 列 入 3 个 附 录 内 。

   
Q2 在 香 港 , 濒 危 物 种 受 到 什 么 管 制 ?
 

本 港 已 制 订 香 港 法 例 第  586 章 《 保 护 濒 危 动 植 物 物 种 条 例 》 (  该 条 例   ) , 以 履 行 《 公 约 》 的 规 定 。 该   条 例 规 定 , 无 论 进 口 、 从 公 海 引 进  、 出 口 、 再 出 口 或 管 有 列 明 的 濒 危 动 植 物 , 不 论 活 生 、 已 死 、 其 任 何 部 分 或 衍 生 物 , 都 必 须 事 先 领 有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 渔 护 署 ) 签 发 的 许 可 证 。 该 条 例  亦 豁 免 某 些 濒 危 物 种 标 本 的 许 可 证 要 求 。

   
Q3 我 如 何 能 查 询 某 些 动 植 物 物 种 的 管 制 情 况 ?
 

要 了 解 某 一 动 物 或 植 物 是 否 列 明 的 濒 危 动 植 物 , 可查阅该条例的附表。至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上物种的管制情况,你可参阅《公约》 或 Species+ 网站。你亦可向本署查询。查询时,你应该提供有关物种的资料如学名、来源地或相片,以方便翻查。 

   
Q4 如 可 申 请 许 可 证 ?
 

申 请 许 可 证 进 口 、 出 口 或 管 有 濒 危 物 种 , 须 填 写 指 定 的 表 格 , 并 附 同 有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 例 如 《 公 约 》 出 口 准 许 证 、 进 口 /从 公 海 引 进  许 可 证 、 管 有 许 可 证 及 发 票 等 , 递 交 本 署 。 处 理 许 可 证 的 申 请 一 般 需 时 2 个 工 作 天 ( 如 进 口 活 生 动 物 需 五 个 工 作 天 ) 。 许 可 证 申 请 人 需 缴 交 指 定 的 费 用 , 但 并 非 每 项 申 请 均 可 自 动 获 签 发 许 可 证 。 申 请 人 必 须 在 获 发 许 可 证 后 才 安 排 进 口 、 出 口 或 管 有 濒 危 物 种 。

某 些 标 本 可 能 同 时 受 其 他 法 例 所 管 制 。 持 证 人 不 会 因 跟 据 《 保 护 濒 危   动 植 物 物 种 条 例 》 所 发 出 的 许 可 证 而 豁 免 遵 守 其 他 法 例 的 要 求

   
Q5 如 我 需 进 口 或 出 口 濒 危 物 种 来 往 中 国 内 地 及 香 港 特 区 , 是 否 需 要 申 领 许 可 证 ?
  中 国 内 地 及 香 港 特 区 之 间 的 濒 危 物 种 贸 易 同 样 受 管 制 。 如 从 中 国 内 地 进 口 , 也 必 须 领 有 由 中 国 《 公 约 》 管 理 机 构 签 发 的 濒 危 物 种 出 口 准 许 证 。   而 某 些 标 本  必  须 申 领 本 署 签 发 的 许 可 证 。 出 口 或 再 出 口 濒 危 物 种  到 中 国 内 地  , 必 须 申 领  许 可 证 。 详 情 请 向 濒 危 物 种 进 出 口 管 理 办 公 室 查 询 。
   
Q6 会 否 为 非 《 公 约 》 管 制 的 物 种 签 发  许 可 证 ?
 

出 口 非 《 公 约 》 管 制 的 物 种 毋 须 申 领  许 可 证 。 但 本 署 会 为 非 《 公 约 》 管 制 的 物 种 签 发 再 出 口 证 明 书 , 以 方 便 这 些 物 种 在 抵 达 进 口 国 家 时 作 清 关 之 用 。 你 必 须 提 交 一 份 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 AF245 ) 及 由 先 前 出 口  地 管 理 机 构 所 发 出 的 证 明 文 件 , 例 如 产 地 来 源 证 、 卫 生 证 明 或 植 物 检 疫 证 明 书 。 每 一 张 再 出 口 证 明 书 费 用 为 $260 , 而 有 效 期 为 6 个 月 。

   
Q7 我 是 否 需 要 为 过 境 性 质 带 进 香 港 的 标 本 申 领 许 可 证 ?
 

过 境 的 列 名 物 种 也 受 条 例 管 制 。 任 何 濒 危 物 种  ,  须 附 同 出 口 国 《 公 约 》 管 理 机 构 签 发 的 《 公 约 》 文 件 。 有 关 物 品 在 港 逗 留 其 间 , 是 由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或 获 授 权 人 员 所 控 制 的 。

倘 过 境 物 品 为 活  体 动 物 , 条 例 亦 要 求 须 在 预 期 抵 港 前 至 少 3 个 工 作 天 , 将 所 有 资 料 通 知 本 署 。

经 空 运 抵 港 须 通 知 进 出 口 科 的 机 场 办 事 处
电 话 : 2116 0175
传 真 : 2116 0176

经 边 境 抵 港 须 通 知 进 出 口 科 的 文 锦 渡 办 事 处
电 话 : 2673 4443
传 真 : 2652 5298

以 其 他 运 输 途 径 抵 港 须 通 知 濒 危 物 种 保 护 科
电 话 : 2150 6986
传 真 : 2377 4413
   
Q8 参 观 濒 危 物 种 资 源 中 心 是 否 需 要 预 约 ?
 

参 观 濒 危 物 种 资 源 中 心 费 用 全 免 。 请 按 此 处  查 阅 中 心 的 开 放 时 间 。

有 兴 趣 的 团 体 可 先 致 电 本 署 职 员 ( 电 话 : 2150 6974 / 2150 6979 ) 查 询 拟 参 观 的 日 期 是 否 可 行 , 然 后 递 交 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 申 请 表 可 在 此 网 页 下 载 或 致 电 1823  透 过 传 真 索 取 。

   
Q9 假 如 我 发 现 某 人 非 法 进 口 、 出 口 或 售 卖 濒 危 物 种 , 我 应 如 何 处 理 ?
 

请 通 知 本 署 的 濒 危 物 种 保 护 科 。 你 可 致 电 本 署  举 报 热 线 2150 6978 ( 未 能 接 听 之 来 电 会 转 驳 至 留 言 信 箱 ), 传 真 号 码 2736 1501 , 电 邮 espint@afcd.gov.hk 或 利 用 濒 危 物 种 资 料 邮 柬 把 线 报 通 知 本 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