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 促 进 香 港 渔 业 持 续 发 展,以 及 存 护 香 港 水 域 的 渔 业 资 源,政 府 推 出 了 多 项 渔 业 管 理 和 存 护 措 施。
禁 止 在 本 港 水 域 拖 网 捕 鱼
立 法 会 已 通 过 有 关 禁 止 在 香 港 水 域 进 行 拖 网 (包 括 双 拖、单 拖、虾 拖 及 掺 缯) 捕 鱼 的 修 订 法 例,以 保 护 珍 贵 的 海 洋 资 源 和 生 态 环 境,使 遭 受 损 害 的 海 牀 及 海 洋 资 源 得 以 尽 快 复 原。禁 止 拖 网 捕 鱼 的 法 例 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生 效。
为 协 助 受 禁 拖 措 施 影 响 的 渔 民,政 府 推 出 一 次 过 的 援 助 计 划,以 适 当 缓 减 禁 止 拖 网 捕 鱼 措 施 对 他 们 的 生 计 所 造 成 的 不 良 影 响。计 划 包 括–
- 向 受 影 响 拖 网 渔 船 船 东 发 放 特 惠 津 贴;
- 回 购 受 影 响 近 岸 拖 网 渔 船 的 船 东 自 愿 交 出 的 船 只 ; 以 及
- 向 受 影 响 近 岸 拖 网 渔 船 的 船 东 所 雇 用 的 本 地 渔 工 和 受 影 响 收 鱼 艇 船 东 提 供 一 次 过 援 助。
政 府 向 受 影 响 的 拖 网 渔 民 及 其 雇 用 的 本 地 渔 工 推 出 特 别 培 训 计 划 , 协 助 他 们 掌 握 所 需 的 技 术 和 知 识 , 以 转 至 其 他 可 持 续 的 渔 业 作 业 。 部 分 收 回 的 渔 船 经 处 理 后 会 用 作 人 工 鱼 礁 , 以 增 加 渔 业 资 源 , 改 善 海 洋 生 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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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工 鱼 礁 计 划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于 1996 年 展 开 了 一 项人 工 鱼 礁 计 划。 此 计 划 旨 在 增 强 本 港 渔 业 的 繁 衍 和 促 进 本 港 海 洋 生 物 的 多 样 化 。 人 工 鱼 礁 被 公 认 能 促 进 大 量 不 同 种 类 的 海 洋 生 物 的 繁 殖 和 生 长 , 这 些 海 洋 生 物 又 会 为 鱼 类 提 供 食 物 、 保 护 和 隐 蔽 所 。敷 设 人 工 鱼 礁 是 促 进 渔 业 资 源 的 一 个 极 佳 方 法 , 尤 其 适 用 于 香 港 大 部 分 皆 为 平 坦 海 床 的 生 境, 因 这 些 生 态 环 境 限 制 了 岩 岸 鱼 类 的 数 量 和 种 类 。 现 时 共 有 600多 座 , 体 积 约 共 180,000 立 方 米 的 人 工 鱼 礁 已 敷 设 于 香 港 合 适 的 水 域 , 包 括 海 岸 公 园 、 鱼 类 养 殖 区 及 重 要 的 产 卵 和 育 苗 场 。 水 底 监 察 调 查 结 果 显 示 , 人 工 鱼 礁 较 天 然 岩 岸 区 孕 育 更 多 种 类 及 数 量 的 鱼 类 , 至 今 已 录 得 超 过 200 种 鱼 类 运 用 了 鱼 礁 作 为 觅 食 、 栖 息 、产 卵 及 育 苗 的 地 方, 其 中 包 括 高 商 业 价 值 的 品 种 , 如 石 斑 、 笛 鲷 及 细 鳞 等。
如 需 要 更 多 资 料,请 浏 览 人 工 鱼 礁 计 划 网 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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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 殖 放 流
目 前 在 很 多 地 区 已 有 广 泛 进 行 增 殖 放 流 计 划 以 增 加 海 洋 资 源,放 流 的 物 种 包 括 鱼 类、甲 壳 类 (主 要 是 虾 及 蟹 类)、软 体 类( 例 如:鲍 鱼 和 蚬 ) 和 棘 皮 类 (海 胆) 等。本 署 计 划 透 过 在 适 当 的 地 点 投 放 适 合 香 港 水 域 的 物 种,提 升 香 港 水 域 的 渔 业 资 源。
2019 香 港 东 北 水 域 增 殖 放 流 行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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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展 工 程 的 影 响
列 于《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条 例 》 附 表 2 的 发 展 工 程 项 目 , 如 涉 及 海 床 或 浅 滩 , 该 发 展 工 程 项 目 将 需 要 进 行 渔 业 影 响 评 估 。 有 关 准 则 及 指 引 已 载 于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程 序 的 技 术 备 忘 录 附 件 9 及 17 。本 署 提 供 专 业 意 见 及 技 术 支 援 ,以 协 助 有 关 方 面 评 估 发 展 工 程 对 渔 业 的 影 响 及 向 予 受 发 展 工 程 影 响 渔 民 发 放 的 特 惠 津 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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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渔 业 管 理 措 施
为 进 一 步 协 助 本 地 捕 鱼 业 迈 向 可 持 续 发 展,政 府 已 修 订《 渔 业 保 护 条 例 》( 第171章 ),推 行 一 系 列 渔 业 管 理 措 施,以 控 制 香 港 水 域 的 捕 捞 力 量,以 及 保 护 重 要 的 鱼 类 产 卵 及 育 苗 场。措 施 包 括 设 立 本 地 渔 船 登 记 制 度、限 制 新 渔 船 加 入 和 把 捕 捞 力 量 维 持 在 适 当 水 平、限 制 非 渔 船 类 别 的 船 只 捕 鱼 及 禁 止 非 本 地 渔 船 捕 鱼、以 及 设 立 渔 业 保 护 区。
《2012 年 渔 业 保 护(修 订)条 例》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 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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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委 员 会
渔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委 员 会 ( 委 员 会 ) 于 2006 年 成 立,负 责 研 究 本 港 渔 业 的 长 远 发 展 目 标,并 就 促 进 渔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方 向及 可 行 方 案,向 当 局 提 供 意 見。政 府 已 逐 步 开 展 委 员 会 在 2010 年 向 政 府 提 交 的 报 告 中 所 建 议 的 各 项 渔 业 管 理 措 施。当中 包 括 在 本 港 水 域 禁 止 拖 网 捕 鱼、设 立 本 地 渔 船 登 记 制 度 及 最 终 在 香 港 水 域 设 立 渔 业 保 护 区 以 保 育 重 要 的 鱼 类 产 卵 和 育 苗 场 等。
渔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委 员 会 报 告
香 港 水 域 渔 业 资 源 调 查 报 告 (2010-2015)
为 评 估 禁 拖 及 相 关 渔 业 管 理 措 施 对 恢 复 香 港 渔 业 资 源 的 成 效,香 港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在 香 港 水 域 进 行 监 察 调 查,以 收 集 有 关 香 港 渔 业 资 源 的 科 学 资 料 并 委 托 中 国 水 产 科 学 研 究 院 南 海 水 产 研 究 所 就 调 查 所 得 的 资 料 进 行 分 析 研 究。研 究 结 果 显 示,本 地 渔 业 资 源 普 遍 呈 现 明 显 的 复 苏 迹 象。
如 需 更 详 尽 的 资 料,请 参 阅 研 究 报 告 的 摘 要。
香 港 水 域 渔 业 资 源 调 查 报 告 ( 2010-2015 )(繁 体 中 文 版)
香 港 水 域 渔 业 资 源 调 查 报 告 ( 2010-2015 )(简 体 中 文 版)
香 港 渔 业 资 源 的 主 要 经 济 科 种 (繁 体 中 文 版)
香 港 渔 业 资 源 的 主 要 经 济 科 种 (简 体 中 文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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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号 码 |
禁 止 在 香 港 水 域 拖 网 捕 鱼 及 其 他 管 理 措 施 |
2150 7108 |
香 港 人 工 鱼 礁 计 划 |
3426 2369 |
渔 业 影 响 评 估 |
3426 3133 |
特 惠 津 贴 |
2150 6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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