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指导、训练、联络及财政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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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援 助 紧 急 救 援 基 金 为 修 理 或 更 换 渔 船 及 渔 具 而 发 放 的 补 助 金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负 责 办 理 紧 急 救 援 基 金 的 补 助 金 申 请 , 以 供 修 理 或 更 换 因 天 灾 或 火 灾 而 受 损 毁 或 损 失 的 渔 船 及 渔 具 。 这 补 助 金 会 发 放 给 受 损 失 程 度 大 至 值 得 援 助 的 符 合 资 格 者 。 渔 农 业 补 助 金 本 署 亦 负 责 发 放 紧 急 救 援 基 金 的 渔 业 补 助 金 , 以 减 轻 受 天 灾 所 害 及 被 认 为 符 合 资 格 的 养 鱼 业 者 的 经 济 困 难 。 查 询 电 话
海 鱼 养 殖 人 士 申 请 须 知 ( PDF 格 式 ) 塘 鱼 复 原 补 助 金 申 请 须 知 ( PDF 格 式 ) 申 请 表 格 递 交 填 妥 表 格
申 请 人 须 填 妥 表 格,连 同 附 带 的 所 需 证 明 文 件 , 邮 寄 往 下 列 地 址 : 九 龙 长 沙 湾 道 三 ○ 三 号 长 沙 湾 政 府 合 署 八 楼 八 二 五 室 渔 农 自 然 謢 理 署 联 络 及 特 别 职 务 组 或 亲 自 递 交 : 地 址 同 上 或 传 真 # : ( 852 ) 2314 2866 或 电 邮 # : fisherf@afcd.gov.hk # 如 以 电 子 方 式 递 交 已 填 妥 的 表 格 , 申 请 人 须 出 席 署 方 安 排 的 会 面 , 并 提 交 申 请 所 需 文 件 副 本 , 带 备 相 关 文 件 正 本 供 署 方 核 对 , 及 在 递 交 的 表 格 上 签 署 以 确 认 申 请 和 所 提 交 的 资 料 真 确 无 讹 。
申 请 人 须 于 灾 后 七 个 工 作 天 内,携 同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前 往 香 港 新 界 元 朗 凹 头 青 山 公 路 2 7 咪 凹 头 渔 业 办 事 处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 或 把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 电 邮 至 fish_tsps@afcd.gov.hk。 请 注 意 , 如 以 电 子 方 式 递 交 申 请 , 申 请 人 须 亲 自 出 席 署 方 安 排 的 会 面 及 养 鱼 场 实 地 调 查, 并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正 本 供 署 方 核 对 , 及 在 递 交 的 表 格 上 签 署 以 作 确 认。
申 请 人 须 于 灾 后 七 个 工 作 天 内,携 同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及 海 鱼 养 殖 业 牌 照 , 前 往 指 定 地 点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 或 把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 电 邮 至 fish_lic_enf@afcd.gov.hk 。 请 注 意 , 如 以 电 子 方 式 递 交 申 请 , 申 请 人 须 亲 自 出 席 署 方 安 排 的 会 面 及 养 鱼 埸 实 地 调 查, 并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正 本 供 署 方 核 对 , 及 在 递 交 的 表 格 上 签 署 以 作 确 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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