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5
跳至内容

技术指导、训练、联络及财政援助

财政支援

贷款基金及紧急救援基金

紧急救援基金执行指引

 

渔农自然护理署

  1. 渔民

    1. 只有真正的香港渔民,而家庭入息至少有一半来自捕鱼,才会获考虑给予援助。

    2. 申请人必须是损毁╱损失船只的船主,而且该船是供捕鱼之用。

    3. 损毁╱损失的船只必须领有海事处签发的有效渔船牌照。

    4. 有关的损毁╱损失必须是因火灾、强风、豪雨、浓雾或其他事故而造成。
    5. 如损毁╱损失的船只由鱼商或捕鱼公司拥有,除非申请人陷入极度困境,否则有关申请不会获得考虑。

    6. 如已为损毁╱损失的船只购买保险,而渔民其后获得保险公司赔偿,他或须退回已领取的补助金。
  2. 塘鱼养殖人士

    1. 只有真正小规模养殖塘鱼的人士,才会获得考虑;商营养殖企业或收入较高的养殖人士,除非陷入极度困境,否则不会获得考虑。

    2. 如果申请人的主要家庭收入有一半并非来自养殖塘鱼,其申请便不会获批准。
    3. 如果整个鱼场的损毁程度少于三分之一,便不应发给补助,除非情况特殊,才会例外处理。

  3. 海鱼养殖人士

    1. 只有持牌的小规模养殖海鱼人士,而家庭入息至少有一半来自养殖海鱼,才会获考虑给予援助。

    2. 除非特殊情况,损失或损毁的鱼排或鱼笼,必须分别占所使用鱼排或鱼笼至少三分之一,才会获考虑给予援助。

    3. 除非特殊情况,损失海鱼的价值,必须占所养殖海鱼总值至少三分之一,才会获考虑给予援助。

    4. 就上文第(2)及(3)项而言,就有关鱼排、鱼笼或海鱼发放的补助金额,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价值。

    5. 商营养殖企业或大型养殖场,除非陷入极度困境,否则不会获得考虑。

    6. 假如已为海鱼╱鱼排购买保险,而养殖人士其后获得保险公司赔偿,他或需退回所收到的补助金。

上一页  返回页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