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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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政策及实务声明

私 隐 政 策 及 实 务 声 明

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承诺确保依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的规定,处理本署持有的所有个人资料。

    渔护署承诺:

(a) 只以合法及公平的方法收集足够而不过多的个人资料,作与本署职能或活动有关的合法用途;


(b) 视乎有关个人资料的目的用途,采取所有合理和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所收集或保留的资料准确无误;


(c) 删除不再需要作目的用途的个人资料;


(d) 除非有关的个别人士表明同意改变所收集个人资料的用途,或改变的用途获法例准许,否则该等资料只可用作收集时所定的目的或直接有关的目的;


(e) 采取所有合理和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个人资料得到保障,不会未经准许或意外地被查阅、处理、删除或作其他用途;


(f) 采取所有合理和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任何人士均获告知本署所持有个人资料的种类及使用有关资料的目的;以及


(g) 以法例许可或规定的方式,准许资料当事人查阅/改正其个人资料,并以上述方式处理查阅/改正该等资料的要求。根据《条例》的规定,查阅个人资料是指取得一份有关资料的复本而非翻查资料或档案。此外,《条例》亦规定,在同一记录中其他个别人士的个人资料须从提供予资料当事人的复本中删去。提供个人资料复本须收取影印费用,提出要求的人士将获事先通知将会收取的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