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保护天然的河溪免受水质污染和不必要的破坏,尤其是上游河段及具有高度保育价值的河溪。根据《郊野公园条例》(第208章)的规定,本港的土地面积约有40%已划为郊野公园或特别地区,位于这些地方以内的河溪都受保护,不受其他不相容的活动和发展项目所影响。
此外,尚有其他多条法例,在不同程度上保护本港的天然河溪,计有《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水务设施条例》(第102章)、《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132BK章)、《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及《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等。
|